道路交通事故中死者身份不明的损害赔偿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中死者身份不明的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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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中死者身份不明的损害赔偿问题案情:2011年1月5日,原告张某为其所有的小型货年在被告中华联合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保险期间内,原告雇佣司机王某驾驶该小型货车与一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行人当场死亡,死者身份不能确定(下称无名氏)。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王某与行人无名氏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与司机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赔偿无名氏死广赔偿金110474.6元、丧葬费13678.5元,共计124153.1元,待无名氏身份查明后重新计算。协议达成后,王某向交警部门缴纳赔偿款后,投保人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以保险介同为案由诉至我院,要求被告赔

2、付原告保险款110000元整。被告辩称原告并未向第三人进行赔偿,仅向事故人队支付款项。事故人队不是赔偿权利人,也无权代受害人(三者)主张权利,所以事故大队代被害人及近亲属领取赔偿金,是违法的,故原告以此主张我公司赔偿已支付给事故人队的赔偿金是错课的,应依法驳回原告就此对我公司的起诉。介议庭认为木案属保险合同纠纷,原告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系第三者责任险,设立的目的是用于赔偿交通事故屮受害第三人的损失。木案交通事故死者系无名氏,身份不确定,致使赔偿权利主体缺位,处理本案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既非涉案事故的赔偿权利主体亦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保险理赔款的代收

3、、代管部门,将赔偿款项交与交警部门并不等同于向第三人支付了赔偿金,且由于死者无名氏身份无法确定,导致死亡赔偿金数额问题无法确定,即原告方在事故中的实际损失数额无法确定。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死者无名氏身份确认后,另行主张权利。对原告方实际支出的丧葬费13678.5元,被告中华联合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中华联合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3678.5元。判决后,双方服判均未上诉。从该案件屮可以看出,由于无名氏的特殊少份使其在交通事故案件赔偿小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一、赔偿权利主体问题。民政部门、救助站、交警部门以及

4、检察院等是否是赔偿权利主体。在实践中,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不乏出现民政部门、救助站、交警部门等机构作为赔偿权利主体或起诉或与车主、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但民政部门、救助站、交警部门等机构是否是适格的赔偿权利主体,不同案件冇不同结论,同一案件在初审、二审、再审中也有不同的结论。在南阳市如果出现无名氏发牛交通事故,一般是交警队将其交付至救助站,如果发生死亡,则有救助站作为权利主体起诉。但类似救助站等单位能否成为原告一直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是这些机构具备赔偿权利主体资格。从民政局的职责与性质來看,其是社会流浪群体的直接管理和救助机关,而无名氏人部分是流浪者,民政局替无

5、名氏维权,既冇职责也有职权。民政部门并不仅仅为了个体利益,更多的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站出来,为被撞身亡的无名氏向肇事者索赔,是比较合适的,也是其救助贫弱群体的职责体现。在实践中,一部分的无名氏人得到民政局或者救助站的救助,这些机构在前期垫支有医疗费或者生活费,在无名氏出事故后,就理所应当成为了赔偿权利主体。第二种观点是认为民政部门、救助站、交警部门等机构不具备该类案件的赔偿权利主体。因为这些机构不具备作为赔偿权利主体的条件。笔者赞同笫二种观点。根据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是与案件冇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008年6月17日法研(2008)80

6、号规定:“检查院或者民政部门不能代替死者或者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12M9日关于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权利人不明的,民政部门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的复函及(2010)民一它字第23号进一步明确法律没授权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另外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民政部门及救助站的职责是WI寸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基本牛活需要,检察院主要职责是承办侦杳、侦查监督,市查起诉等,这些机构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代表或代替无名氏捉起民事诉讼。法无明文则禁止,故民政部门、救助站、交警部门、检

7、察院等机构不具备无名氏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主体资格。但是这些机构可以对其热支费用进行追偿。二、赔偿款的保管和处理问题虽然民政部门、救助站、交警部门、检察院等机构不具备无名氏在交通事故小的赔偿权利主体资格。但是在实践中也不乏法院判决将赔偿款赔偿给这些机构,山于真正的赔偿权利主体缺位,这些款项的使用比佼混乱,违廿了交强险设立的最初H的。笔者认为,如果这些机构获得了无名氏的赔偿金,首先应该做到拓宽“无名氏”受害人尸体认定公告的途径,完善无名氏受害人信息资料系统。因为死亡赔偿金的保存和是否归入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与无名氏是否有亲属认定有紧密的关系。因此,要利用现有

8、的各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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