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相关问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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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的自治法规,而且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存在很多观点,如“合同”,“自律规范”等等,不管怎样,制定章程是设立公司的第一步,否则公司将无法注册。新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大大提高了公司章程的弹性,尤其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表现为:第一,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规定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作出自由选择。譬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公司章程可对具体事项做详细规定。例:1、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2、

2、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其他职权;3、以上组织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4、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等等第三,可作另外规定。比如关于自然人股东法定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等。是公司法扩大公司章程,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权限范与实践发展需要相一致的,目的在于鼓励各种公司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章程。这同时也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与资合的双重属性。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如果过分扩大公司章程的权限实践操作,难免导致大股东利用公司章程侵犯小股东利益,所以一般不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章程改变公司法的规定。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

3、公司法”)对原有许多重要的公司制度和规则进行了修改和重新设计,特别是在公司章程的制定方面,废除了许多强制性规定,赋予了公司股东更大的自由度。一、合理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完善两会议事制度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合理划分,可以有效避免由于董事会权力过大,股东会被董事会架空或者股东会大权独揽,董事会不能有效行使职权的局面出现。原公司法对于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职权划分比较僵化。新公司法则留有了能动余地,即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划分做出其他规定。因此,股东在设计公司章程时,应当根据公司成立目的、所处行业、股权构成、资本规模及经营计划等实际情况,

4、明确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职权划分,力求在决策的效率和质量之间、董事会和股东会权力的保障与制约之间构架平衡。关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制度,新公司法对一些重大议事规则如临时股东会召集情形、股东会召集权、董事会召集及董事的表决权等做出原则性规定,而于具体议事制度安排,则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制订细致、完善、操作性强且符合公司实际的议事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例如:会议方式、会议时间、地点、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会议议题确定程序和议程安排、应提供的会议资料以及提供方式和期限、表决权的行使、表决方式以及表决有效机制的确定等。总之,合理划分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建立完善的两会

5、议事制度,将完善公司治理需要。二.完善监事会的组织方式和议事规则,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关于监事会制度的建设,新公司法强化了监事会监督作用,在监事会职权、人员组成、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及监事会履行职权的物质基础保障和法律手段等方面都作了详尽规定,目的就是强化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权。我们应正确认识和深刻理解新公司法对于监事会制度立法上的重大变革,正确认识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在公司章程设计中,要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明确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工作保障机制,以实现真正的监督。三、合理确定经理职权原公司法将经理职权法定化,在客观上限制了

6、公司对其权力的制约。以往的实践中,许多公司因为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经理和董事会的权力界线模糊不清,进而影响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之间的关系。对此,新公司法采取了更加理性的处理方式,规定了部分经理职权,同时又明确公司章程可以对经理职权另行规定,即公司经理的职权范围由股东或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因此,公司股东在设计公司章程时,应当充分理解和运用新公司法在确定经理职权上赋予的权力,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合理确定经理职权,划清与董事会职权的界线。四、合理制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和变更机制原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不得随意改变。

7、实践中,这种法定代表人人选法定化的做法给公司的实际运营带来很多不便,尤其是在经营规模较大,投资领域较宽的公司更容易出现责、权、利不对称的局面。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在法定的范围内,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选定一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也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这就给公司股东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人选留了较大的选择余地。公司股东在设计公司章程时,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点灵活地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同时注重完善有关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规定,如变更情形、变更决议程序、变更人选范围等,以确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到位。五、建立转投资、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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