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立法与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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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立法与外企一 我国能源立法现状我国的能源法律目前比较零散、系统性不强,且大多数相关立法几乎都是以“条例”“办法”的形式出台,其情况可以总结如下。1能源法律系统组成和实施目前我国能源法的立法体系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一)《宪法》中关于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规范《宪法》是一切法律制定的根本,同样也是我国能源立法的基础和依据。我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

2、资源。这就为我国石油、煤炭、天然气等矿藏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能源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工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取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该规定为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中有关能源合理利用的规定提供了依据。(三)具体的关于能源方面的法律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是中国第一部能源法律。第

3、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通过了《节约能源法》。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1]。目前,中国现行石油法规主要由《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等组成,主要涉及油气资源管理体制、油气矿权及转让、对外合作、管道安全、税费、土地、环保、质量、安全等领域,初步形成了以石油上游为主的法规体系。(四)其他法律中关于能源方面的规定为了有效

4、控制能源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也都有关于对能源活动管理的相关规定。2现行能源法律法规的背景 2.1目前能源法律体系的产生的背景1986年,国家颁布《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1996年,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正,规定矿权可以进行转让。接着,在1998年2月,国家连续颁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作为具体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外合作,

5、充分利用外资和国外技术,国务院先后于1981年和1993年,颁布实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两部行政法规。这两部法规规定对外合作由石油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石油公司专营合作业务,并通过招标和双边谈判,与外商签订风险勘探、合作开发、产品分成合同,规范中外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进一步扩大石油业的对外开放、吸引外资,这两部法规在2001年分别进行了修订。鉴于石油天然气特定矿种的属性,1987年国务院依据《矿产资源法》确定的登记原则批准发布《石油及天然气勘察开

6、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1990年9月),进一步确立了石油天然气一级登记发证和一级监督管理的制度。之后,(原)石油部、(原)能源部相继颁发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对申请登记企业资格条件、区域面积界定与退还、变更、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督处罚等作了具体规定,并且作为调整石油天然气矿权关系的具体行为规范,至今仍然适用。为保护仓储和管道运输的安全,1989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1月,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

7、损失,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制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力度,2001年7月废止1989年《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同时适用新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针对石油业的下游,政府部门先后颁布各种行政规章、意见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调整。包括1994年《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等。2004年12月《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确

8、立了我国的成品油经营许可制度。根据以上陆续颁布的法律文件,我国确立了石油炼制、石油市场供应、石油进出口贸易等产业链环节的运作体制。专门针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问题,983年颁布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企业或作业者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海洋局和石油工业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组织审批。国务院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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