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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得体会-一法治与德治二OO二年党课讲稿法治与德治—法与法治(一)法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有限,为了生存,人们就得组织起来共同与大自然作斗争,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平均分配劳动所得的食物和其他物品。这个时期,社会上没有私有制,没有阶级,没有剥削,因此,也就不存在国家和法。作为调整人们共同生活的行为准则,主要是体现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习惯规范。到了原始社会未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上逐渐形成了私有财产,出现了富人与穷人。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
2、奴隶主与奴隶。私有制和阶级出现之后,由于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的根本利益截然对立,他们之间的斗争相当激烈。这时,原始社会的习惯规范便逐渐失去了它作为行为规则的作用。适应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统治的需要,国家和法便产生了。可见,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开始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后来才出现成文法,直至出现成文法典。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成文法典有:公元前21世纪乌尔纳姆王朝颁布的《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0世纪亚述王朝颁布制定的《亚述法典》,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朝颁布的《汉
3、穆拉比法典》,公元前5世纪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等。在我国,公元前536年和501年,郑国先后颁布《刑书》和《竹刑》。魏国在战国初年魏文侯当政时(公元前445年〜前396年),任用李悝为相,进行变法。李悝编纂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法典——《法经》。变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其一、废除奴隶主官爵世袭制,根据功劳和能力选拔官吏,使地主阶级的代表得以牢固地掌握政权。其二'推行“尽地力之教”。其具体措施是:规定每亩地的标准产量为一石五斗,要求农民“治田勤谨”,达到每亩增产三斗;同时杂种各种粮食作物,并充分利用空闲土地,植树种桑,多
4、种瓜果蔬菜。目的在于提高农作物产量,增加封建政权的田租收入。其三'实行“平汆法”。年成好时,政府以平价购入粮食,灾年再以平价出售,以平衡粮食价格,防止商人垄断粮价,稳定小农经济,巩固封建的经济基础。其四、李悝作《法经》六篇。这是一部保护封建制度的法典。这部《法经》不仅集以前各国法律之大成,而且是秦汉法律的张本,所以李悝被列为战国时代法家的始祖。(-)法治“法治”通常是“依法治国”的简称,作为一种理论学说或治国方略,无论中外,自古即有之。我国早在先秦时期就有法家明确提出了“以法治国”的口号,如“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
5、国,则举错而已”,认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回答“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这个问题时,就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并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到了近代,西方的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思想为基础,与其自由'平等、民主、宪政等观念相适应,论证了资产阶级的法治理念。资产阶级在立国过程中将这种理念付诸实施,建立了资产阶级法治国,使法治由一种思想理念变
6、成社会实践。一般认为,资产阶级的法治包含以下三个原则:(1)法律至上原则。“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2)人权和自由原则。这里又包含三层意思:第一,要摆正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强调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创造物和所有物;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第三,法治的基本目的之一在于充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实现。(3)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
7、,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在我国,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如魏源、洪仁开、康有为'谭嗣同、梁启超、沈家本'孙中山等,站在历史潮流的前面,为改革变法奔走呼号,提倡由人治走向法治、由君主专制走向君宪共和、由司法行政不分走向司法独立,成为中国近代法治的先驱。但是,近代试图在中国建立资产阶级法治国的各种尝试,都以失败而告终。新中国成立以后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历史的、思想的及其他一些主客观原因,国家生活中缺乏依法办事的观念,正常的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受到冲击。尤其是十年动乱对民主和法制的践踏与摧残,
8、使国家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行为失去了应有的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遭受巨大损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揭开了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序幕。1996年3月17H,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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