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相关之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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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學相關之著作權與著作權之合理使用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劉承慶律師2009/6/6@台灣大學著作受保護的要件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具有原創性或創作性著作為人類精神活動成果,故須具有一定程度創意的作品,始受著作權法保護。智慧局電子郵件字第920821號函:「一、有關您想要從他人的出版品翻拍古畫的照片,如該照片並無任何攝影技巧的成分在內,僅屬該古畫的「重製物」,並非新著作。若該古畫確已超過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所有時,那麼該古畫的重製物(此指照片),亦無所謂的著作權,第三人如加以利用,並無涉及著作權的問題。」著作受保護的要件(續)(續前頁

2、)「二、但是,如果該古畫的照片,是含有攝影技巧的成分在內,足以表現攝影者的創意、思想而具原創性時,自其拍攝照片完成時起,攝影者就該照片即享有著作權。則「翻拍」他人的照片,是屬於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行為,除有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該照片(攝影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即有可能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而須負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三、按照通常情形,出版品上所刊登古畫的照片,大多僅屬該古畫的「重製物」,而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惟若您想要從故宮古畫的出版品直接「翻拍」,可能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公立古物保管機構保管之公有古物

3、,得由原保管機關自行複製出售,以資宣揚。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建議宜先行向國立故宮博物院徵詢意見。」著作受保護的要件(續)須非法律規定不保護的客體(第9條)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述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表格或時曆等。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智慧局電子郵件字第961119a號函:「有關出版社如收錄各校之期中、期末考題作為題庫加以販售,是否侵害出題教師之智慧財產權乙節,如其收錄者是各級學校全年級一致舉行之期中及期末考考題的話,

4、因前揭考試是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該等試題並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因而收錄並販售該等試題題庫,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著作受保護的要件(續)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以具體方式將抽象概念表現出來,即為表達,此種表達成果受到保護;尚未具體表達出來的「思想」、「概念」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智慧局電子郵件字第920724號函:「五十位小朋友畫同一顆蘋果,只要是自己獨立完成的,縱使所畫的蘋果大同小異,也沒有所謂侵害著作權的情事。此時,所稱的「觀念」,就是蘋果本身,所稱的「表達」,就是所完成的圖畫。因此,若某

5、一小朋友是拿別人畫好的圖來抄襲創作者的筆法佈局等表達方式,就是屬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但是,如果小朋友自己看著蘋果畫的,就是自己創作的表達方式,不會發生抄襲的問題。」。著作權歸屬何人享有?原則:創作者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例外:依據法律或契約約定決定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1項)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第2項)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

6、公務員。(第3項)」上課教材著作權屬於誰享有?著作權歸屬何人享有?(續)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1項)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2項)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第3項)」專案、計畫結案報告的著作權歸誰享有?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姓名表示權創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

7、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禁止不當改變權對於他人以變更、扭曲、竄改的方式,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造成作者名譽的損害時,作者可以加以禁止。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即各種「著作利用權利」重製權、出租權(不完整,因此小說、漫畫出租店都是合法的)、改作權、讓與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的公開演出權;錄音著作的報酬請求權未發行的美術或攝影著作的公開展示權教學活動常涉及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例如影印教材改作:例如翻譯原文書或期刊論文散布:例如散發影印之教材給學生公開上映:例

8、如上課時放電影給學生看公開演出:例如上課時放CD給學生聽公開傳輸:例如將教材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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