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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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规划局文件苏规工〔2014)12号关于执行《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组织编制《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指标》已经市政府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配建指标同步废止。2.本《指标》由苏州市规划局负责归口管理与组织实施,具体

2、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3.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指标》;市区的工业园区、吴江区和下辖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4.本市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配建停车设施规划、设计需符合本《指标》的相关规定,2015年1月1日之前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可按审定的方案执行。5.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指标》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附

3、件:《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几”伙苏州市规划局iO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苏少}、1市规划局办公室201411月11日任校对:范巍巍打印:徐冬英共印4份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实施日期:2015年1月1日1前言我市现行的《苏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于2004年开始实施,该版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在指导苏州市的城市建设和新城开发、缓解中心城区停车供需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今现行配建指标已实施了10年,城市及综合交通发展进入了机动化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原有标准难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各项指标与居民停车需求相差

4、较大,因此我局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大城市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停车配建标准进行了修订,制订了《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本指标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配建指标。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在原标准基础上调整了建筑物分类;重点调整了建筑物配建指标;增设了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实施细则。经此次修改,原标准同时废止。本指标由苏州市规划局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使用本《指标》过程

5、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至苏州市规划局市政处(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十全街747号,邮政编码:215006,电话:0512-65182051,电子邮箱:szghj_szc@126.com)。21总则1.1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标》。1.2本《指标》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

6、时应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1.3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指标》;市区的工业园区、吴江区和下辖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1.4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下图):一类区指古城护城河围合区域,二类区指古城护城河至中环线(太阳路—星华街—苏同黎公路—南绕城高速—东山大道—金枫路—大同路—苏虞张公路新线—太阳路)之间的区域,三类区指中环线

7、以外的区域。住宅类、医疗设施类、教育设施类和交通枢纽类建筑物停车位需求量属于刚3性需求,原则上保障供给、满足需求,一类区同时控制配建停车位上限和下限执行,二类区、三类区控制配建停车位下限执行。办公类、商业类、宾馆类、文化体育类、工业仓储类和公园类建筑物停车位需求量属于弹性需求,为体现区域差别化,一类区采用较低指标并控制配建停车位上限执行,二类区、三类区采用较高指标并控制配建停车位下限执行。1.5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应结合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1.6

8、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指标》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江苏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7《指标》应定期修订优化,修订间隔期宜为5~8年。42术语2.1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2.2非机动车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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