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供电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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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压供电合同合同号:供电方:用电方:单位名称:单位名称: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编:邮编: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工商、税务登记号:工商、税务登记号: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企业(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其他配套法规和相关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用电地址、用电

2、性质和用电容量1.用电地址:。2.用电性质(类别):3.用电容量:用电方受电点为双方产权分界点,即为示意图所示“T接处”用电方用电设备总容量为。4.用电容量明细(1)变压器的型号YW_YHBYQ_BYQXH(2)变压器容量YW_YHJB_ZRL(3)变压器台数*****第二条供电方式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50赫兹伏的电压的交流电源。2.供电方式(1)主供电源供电方从线路号高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作主供电源。(2)备用电源1)用电方根据自身用电负荷的需要,申请备用电源,由供电方从变电所_线路向用电方供电,备用容量。2)用电方

3、自备发电机(或不停电电源UPS)必须符合供电安全规定。3)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不得私自接入本系统外的电源作为主备电源。3.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第三条供电质量1.在电力系统正常的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供电质量下降或人员、设备损害的,供电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不可抗力;2).用户自身的过错;3).第三人的过错。2.如用电方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及以上,或用电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

4、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其电能质量。用电方应负责采取措施治理,达到标准,否则供电方有权终止供电。第四条用电计量1.供电方根据用电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其配置、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程的规定。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用于计量用电量。2.用电计量方式采用。3.用电计量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无关,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用电方负责,每月增加线损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4.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分别配电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

5、的用电量,按每月总用电量的%计算。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5.(用电方用电容量在100KVA以上时,由合同同二次生成时判断此条款的有无)用电方应装设无功表,并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无功补偿装置,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并按规定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6.用电计量装置参数表计类型出厂号型号厂家精度有功电能表YGDBCS无功电能表WGDBCS互感器HGQCS计量箱JLXCS第五条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1.计价依据与方式(1)供电

6、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2.电费结算方式(1)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方法。(2)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3)基本电费按。(4)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期限内全额交电费。(5)用电方每月日前全额交付。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选择向供电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第六条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产权分界处(见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2.供、用双方未经对方同意(除另有约定者外)不得操作或更动对方管理的电力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及时通知对方。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下列约定划分:1)供电方、用电方签定了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议的,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8、分界点为基准划分。2)供电方、用电方没有签定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议的,以供电方、用电方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基准划分。4、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用电方所有并负责保护,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如铅封、电力锁、电表损坏丢失等)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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