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高中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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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纪考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和《学生考试守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参加校内的任何考试,有违反《学生考试守则》,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行为,均可依据本规定处理。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受纪律处分者,其相应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第二章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

2、为违反考试规定,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当场纠正。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将书包、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带入座位并处于开机状态者;2.未按指定座位就坐者;3.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者;4.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5.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6.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第二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1.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

3、暗号或手势者;2.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者;3.因第一条1-7款中任一种行为而无视警告的;4.传递、接收纸条或试卷,在传接过程中即被发现的双方;5.考试时偷看他人答卷者;6.其他构成违规行为者。7.考试期间不答卷睡觉者。第三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1.考试中夹带与考试课程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资料者;2.在桌面或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3.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计算器作弊者;4.未经允许带走或故意损毁本人或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等发放的考试材

4、料者;5.考试时为他人提供答案者;6.考试时利用手机收发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答案与信息者。7.其他构成作弊行为者。8.无故缺考者。第四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1.考试过程中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的双方;2.顶撞、辱骂、威胁、殴打监考人员;3.组织作弊者;4.偷盗试卷者;5.请他人代考者;6.代他人考试者;7.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第五条构成考试违规或作弊行为且态度恶劣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第六条已受处分或待处分期间再次违规、

5、作弊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第七条对考试作弊未遂的学生,视认错态度和情节轻重可以比照既遂者减轻或从轻处理。第八条考生因考试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该生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学校将违纪情况和处分结果记入个人学籍档案并告之家长,该生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在校期间不得享受任何奖励和资助,已经享受过各类资助的,凡在考试过程中有记大过处分及以上处分的,资助款将追回,用来资助其他品学兼优的贫困生。第九条对没有我校学籍的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参照本办法从严处理。第十条在校期间,凡第一次有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者,第二次又有考试违纪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

6、十一条本规定未列举的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原则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二条凡考试过程中被认定为记过处分及以上的学校要办专门的培训班进行为期一周的培训,学习相关制度直至考试合格。同时签订家长告知书,并回家反省至少一周,以后考试编排违纪学生专门考场。第十三条凡考试过程中被认定为记过处分及以上者全部记入普通高中生政审档案之中,并于学籍、毕业证、奖学金、助学金、资助、大学助学贷款挂钩。第三章学生考试违纪事实的认定与处理程序第一条由主管政教副校长、主管教学副校长、政教主任、教务主任组成学生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违纪考生的处理。第二条对考试违纪或作

7、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并将当事人姓名、考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写成书面材料。被举报者,通过调查后,作为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第三条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当日以书面的形式将考场情况及违纪考生的试卷和其它物证一并送交政教处负责人。第四条每场考试结束后,学生考试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研究处理(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根据本办法提出处分意见。第五条政教处在校内相应公告栏内公告。第四章附则第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委会。第二条本规定从2011年7月起执行。**学校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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