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对教务重要规章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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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全国高考模拟参考部分貳、教務重要規章(一)中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作業規章97年3月20日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教育部97年8月7日台高(二)字第0970155444號函備查第一條本規章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第二條本校碩士班之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博士班之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各系所並得依其特性需要,提高該系所之最低修業年限,並應明列於其修業規章中。第三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之應修學分數、應修課程及獲得學位所須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各系所按大學

2、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及本規章之規定自訂章則並送教務處。碩士班之考核規定至少須包含碩士學位論文考試,博士班之考核規定至少須包含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及博士學位考試。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之考試科目、科數、考試方式以及不及格重考規定等事項,由各系所訂定。第四條本校各研究所碩(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期滿,完成碩(博)士學位應修課程;獲得應修學分數並通過獲得該所碩(博)士學位所須通過之其他考核規定,提出論文,得申請碩(博)士學位考試,經碩(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由本校授予碩(博)士學

3、位。若修畢碩(博)士學位應修課程及學分數,尚有其它與碩(博)士學位無直接相關的輔修課程,或當學期結束才可完成碩(博)士學位應修課程及應修學分數者,若提出論文,經指導教授推薦,得提早舉行碩(博)士學位考試,俟課程完成並獲得應修學分數後授予碩(博)士學位。第五條本校各碩士班研究生之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由系所就校內外學者專家中對研究生所提論文有專門研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向校長推薦,由校長遴聘組成之。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三獲有博士學位,

4、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第六條本校各博士班研究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一修業期滿。二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三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及獲得該所博士學位所須通過之其他考核規定。博士學位候選人提出論文,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由本校授予博士學位。第七條本校各博士班研究生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系所就校內外學者專家中對研究生所提論文有專

5、門研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向校長推薦,由校長遴聘組成之,校外委員須佔三分之一(含)以上。一曾任教授者。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三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四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五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第八條本校碩士及博士學位候選人之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學位候選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

6、任其指導教授及學位考試委員,刻意隱瞞經調查屬實者,應立即更換,如通過學位考試者,其該次成績無效,如已授予學位始發現時,則依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二口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須於事前公佈口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三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始得舉行。四指導教授不得兼任召集人。五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博

7、士學位考試有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不予平均。六論文有抄襲、舞弊或侵犯智慧財產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審核確定者,以不及格論。第九條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第十條本校各系所各級學位之名稱,由本校訂定,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第十一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學業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令退學:一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能完成應修課程者。二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

8、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第十二條學生於學位考試成績及學位考試審定書送交教務處時,視為畢業;修習教育學程者,不在此限。畢業學生應依規定辦理離校手續。未依規定繳交畢業論文者,不得領取學位證書,亦不得作為延緩畢業或役男暫緩征集之理由。第十三條博士、碩士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碩士學位以技術報告替代之論文其封面改以「技術報告」或「創作報告」等稱之。學位考試通過後應在規定期限內將最後定稿版本之論文精裝紙本一冊及全文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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