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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高考历史大一轮复习第一单元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单元综合提升教案(含解析)岳麓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单元综合提升专题一 古代中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演变1.初步形成: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废分封,行县制,实行中央集权制度。2.正式建立:秦统一后,为巩固统治,建立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确立皇帝制度(皇权至高无上)、三公九卿制、郡县制(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机构)。3.巩固:西汉实行刺史制度;颁布推恩令,解决王国问题;“罢黜百家,独尊儒术”。4.完善:隋唐实行三省六部制,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创立和完善科举制,扩大了官吏来源。5.加强:北宋时期,在中央,设参知政事(副相)、枢密使、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行政权、军权、财权。在地方,派文官做知
2、州与通判互相牵制;在各路设转运使,管理地方财政。通过以上措施,皇帝掌握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军事、行政、财政等大权,铲除了封建藩镇割据的基础,加强了中央集权。6.新发展:元朝健全了中央官制,设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分管行政、军事和监察事务;设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辖西藏地区。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7.空前强化:明初,废丞相,权分六部;设厂卫特务机构;八股取士;地方实行三司分权。清朝增设军机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发展到顶峰;大兴文字狱。8.结束: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统治,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深化理解 古代中国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主要方式(1)加强君主权力。
3、如秦始皇确立皇权至上的皇帝制度;汉武帝利用新儒学神化皇权;明清强化君主专制等。(2)加强思想控制。如秦始皇“焚书坑儒”;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明清八股取士、大兴文字狱等。(3)变革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如秦朝实行三公九卿制,推行郡县制;汉代实行中外朝制度和刺史制度;明代废丞相设内阁;清设军机处等。(4)注重官吏的选拔和任免。自秦朝废分封制后,官吏任免权由皇帝一人掌握;隋唐及之后实行的科举考试,是培养和选拔官吏的重要途径。(5)加强监察机制。如秦朝设御史大夫;汉代设刺史;宋代在地方设通判;明清设都察院、按察使司等。专题二 古代中国加强地方管理的制度演变时代知识定位周代
4、实行分封制,加强了王权,周王成为“天下共主”;春秋战国时期分封制崩溃秦朝废分封制,推行郡县制;建立的中央集权制度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奠定了中国古代统一王朝的基础,促使贵族政治转向官僚政治汉朝汉初实行郡国并行制;汉武帝颁行“推恩令”,设置刺史。封国制导致“七国之乱”,“推恩令”加强了中央集权唐朝中期设节度使,后形成藩镇割据的局面,严重削弱了中央集权宋朝文官知州通判制:由文官任地方长官,通判监督,将兵权、财政权收归中央,削弱地方行政权元朝实行行省制度,便利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加强了中央集权明朝废行省、设三司,将地方权力进一步集中到中央专题三 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中华法系的
5、兴衰1.发展演变(1)夏商周三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礼”并立夏商周的法律制度包括“礼”和“刑”两个方面。三代强调礼治,特别是西周,形成了完善的礼乐制度,用礼制来区分贵贱,明确等级,维护统治秩序。同时,以惩处为中心的刑罚制度也已经形成。但是,这一时期的礼和刑尚未融合为一个体系,而是各自为用。礼主要用于调整贵族内部的社会关系,刑主要用于控制社会下层劳动人民。商、周建立起“亲亲”“尊尊”为主要原则的宗法法律制度。(2)春秋战国至秦朝——成文法及法治阶段①春秋后期,以郑国子产“铸刑书”(前536年)和晋国赵鞅“铸刑鼎”(前513年)为标志,法律制度也开始出现重
6、大变化,宗法体系开始向成文法制转变。②经过春秋时期的演变,到战国变法以后,与君主集权制度的建立相适应,法家思想在三晋兴起,并在赵、魏、韩和秦国得到了广泛贯彻,通过变法,这些国家建立起以刑罚为主体的成文法律体系。③秦朝崇尚法治。秦律“密于凝脂”,在各个领域“皆有法式”;在法律实施上,坚持轻罪重刑,严刑酷法。(3)两汉至隋唐——法律儒家化阶段秦朝的速亡为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制度相互结合提供了一条途径。从汉朝开始,一直延伸到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即法律儒家化。隋唐时期,伴随着《唐律疏议》的制定与颁布,彻底完成了儒家的礼教与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标志
7、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就此形成。(4)宋元明清——法典与案例相结合阶段自宋代以后,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时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2.特点(1)基本特点:以皇权为法律的基本渊源,刑法、民法、行政诸法合一,司法行政不分。(2)鲜明特色:以礼法并用的方式,把“天理、人情、国法”有机融合在一个法律体系之中。(3)司法与行政关系: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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