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契税法律体系的协调——以征税对象和纳税期限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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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代码:10276学号:151070282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硕士学位论文MASTER‛STHESIS论文题目:我国契税法律体系的协调——以征税对象和纳税期限为核心姓名王一骁学科、专业经济法学(全日制)研究方向商法指导教师陈少英教授论文提交日期2018年4月15日1我国契税法律体系的协调——以征税对象和纳税期限为核心(摘要)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商法作者姓名:王一骁指导教师:陈少英教授我国现行契税法律体系内部存在规则之间的冲突,一

2、方面,法律规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合同订立之时,另一方面,法律又根据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交易能否最终完成来决定是否可以退还已缴纳的契税,从逻辑上否定了《契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的规定。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商品房预售模式成为主流销售模式,上述冲突在实践中引发了大量涉及迟延缴纳契税的罚款和滞纳金的争议,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均难以给出统一、稳定的法律适用结论,相关争议始终难以止息。协调契税法律体系的关键是抓住两个核心制度,一是契税的征税对象,这是契税之债构成要件

3、的核心要件;二是契税的纳税期限,这是税收债务履行程序的核心环节。二者间又具有逻辑上的密切联系:征税对象这一构成要件成就之时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纳税期限通常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时起算。探究这两个核心制度,应采用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以契税法律体系内部和其外部体系为依据和基础,寻找出妥适的解释。全文由三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第一章,旨在提出问题、分析原因、揭示本质、确定方法。通过对现行契税法律体系中相互冲突的条文、文件的梳理,呈现出契税法律体系协调的需求,深入分析了问题愈发显著的原因,并揭示出立法对征税对象

4、和纳税期限的法理探析的缺位是产生契税法律体系冲突的主要原因,从而得以从问题解决的目标出发,以方法的认识角度和功能为标准,选取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1第二部分由第二、三两章组成,是全文的主体分析论证部分,分别运用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对契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期限两个核心要件进行了法律解释。历史解释上,契税一直是田宅权属转移的官方认证和法律保护的对价,始终是对不动产权属转移法律效果的最终实现征税。体系解释上,从民法与税法的关系上看,转移不动产物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发生了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后才会产生变动税收法律关

5、系的效果,由基于体系解释,由于民法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税法征税的对象应是“债权行为+登记”的整体而非单纯的债权行为,概括而言仍是不动产物权转移的法律效果。目的解释上,契税之征税必须为实践税法量能课税的目的,而在纳税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过程中,能够反映独特负税能力的也只能是不动产物权完整转移的事实。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殊途同归地指向一个结论,即契税的征税对象应当是“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此为基础在“征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的逻辑链条上推进,纳税期限不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即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完成的时间之前届满,《契税暂行条例》对纳税期限的规定显然不符合契税法理。纳税期限作为程序法制度,立法应以平衡征纳关系、节约征税成本为原则。通过归纳总结地方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发展演变过程来考察实践中地方执法一线遇到的契税征管阻力和征纳双方妥协情况,发现将纳税期限的结束时点置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完成之时是征纳双方均能接受的安排。为实现征管效率,可以引入预缴制度。从我国税法体系看,其他税种中也有预缴制度,并能够与法律体系有机融合、逻辑自洽。在诸多可供选择的契税纳税期限制度安排中,预

7、缴模式既能保障契税的征管,又能维护纳税期限与征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逻辑关系。因此,为实现契税法律体系的协调,应规定在变更不动产登记前完成契税的预缴,预征率与税率相等,并在完成登记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汇算清缴。第三部分是第四章,是对第二部分两项结论的延伸应用,既为展示两项结论使契税法律体系实现协调的能力,也为对前文得出的结论进行检验。以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为征税对象的契税,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均构成经济性重复征税,但当契税计税依据被税务机关依核定权调整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并不当然收到影响;契税与印

8、花税并不构成经济性重复征税,契税计税依据的调整也不会必然导致印花税纳税义务的调整。征税范围是征税对象的内涵,针对诸多特殊情形,现行法作出的契税免税或不征税规定均存在混淆免征和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情况,2且部分相关规定存在立法漏洞。在契税纳税期限后置到不动产物权登记完成之后,以往对已纳契税退税的法律规定不再能够适用。纳税义务发生后,契税之债仍具有可溯及消灭性,因而需进一步制定转让不动产物权合同无效、撤销、解除情形下的契税退税制度,明确可以适用退税的条件以及税务机关退税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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