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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机构部函[2009]224号)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关于通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的函机构部函[2009]224号各证监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关于“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的精神,自2005年8月开始,部分证券公司进行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试点基本情况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
2、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企业资产证券化是区别于股票、债券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主要特征是:1.将企业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收入的优质资产独立出来,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受益凭证,投资者受益来源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2.专项计划通过买卖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基础资产,当企业破产时,基础资产不能作为企业破产财产清算,从而实现资产与企业的风险隔离;3.与股票、债券不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融资企业与投资者之间不直接形成融资关系,而是企业以自有的优质资产为基础资产,通过证券公司设立专项
3、计划向投资者发售受益凭证获得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向投资者偿付本息的一种融资形式;4.受益凭证有明确的期限和稳定收益率,具有固定收益产品性质;5.受益凭证可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两种,其作用在于向投资者明示风险收益差别。优先级受益凭证享有优先分配基础资产收益的权力。2004年4月开始对企业资产证券化研究论证,2005年8月推出第一个试点项目,至今已试点9个项目。参与试点的9家企业分别属于电信、电力和基础设施等行业,累计融资262.85亿元。投资者主要是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大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
4、、信托公司和证券投第1页,共15页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机构部函[2009]224号)资基金。受益凭证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截至2009年4月底,已有3只专项计划到期完成清算,向投资者按期偿付了本金和收益。2006年底我会与交易所、证监局对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进行联合检查。2007年对资产证券化运行和管理现状、监管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总结,提出继续选择少量项目进行试点,起草完成《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美国发生金融危机后,就资产证
5、券化暴露出的道德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信息披露风险、投资者适当性风险进行了研究,结合国内试点情况,提出应对风险具体措施,并在《指引》中相应做出安排。2008年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提出利用资产证券化支持四川地震灾区的交通,水务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二、试点的要求和做法考虑到企业资产证券化是创新业务,对于证券公司经营能力、创新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要求较高,选择试点证券公司主要按下列要求掌握:一是分类评价在A级以上,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最近12月净资本不低于20亿元;二是最近3
6、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建立健全包括项目选择、产品设计、系统测试、产品推广、信息披露、后续管理、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业务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各个环节具有制度保障;四是各项风控指标符合监管规定,具有完善的合规和风控制度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五是对试点做了充分的研究准备,有适当适量能够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专业人员。国外实践表明,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有一定风险,运作模式和监管措施等还需进一步探索。企业资产证券化可适用的基础资产范围广、企业类型多、行业跨度大,证券公司在试点过程中始终坚持了“试点先行、
7、个案推进;明确定位、把握节奏;逐步探索,控制风险;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的原则。一是严格把握节奏,只选择少量优质项目进行试点,项目选择和募集资金投向应当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符合资产证券化的特征和本质要求;二是证券公司应当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基础上开展业务,将风险控制贯穿到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各个环节,做到事前预案、事中有监控、事后有应对;三是试点项目的基础资产权属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清晰,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交易架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第2页,共15页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机构部函[2009]224号)定;
8、四是基础资产应当为优质、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真实、可预测的现金流的资产,不能以企业不良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应当符合真实销售的原则;五是资产证券化项目有外部信用增级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三、试点监管情况试点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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