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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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解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可接受风险标准》)已经2014年4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7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公布。一、颁布《可接受风险标准》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石化、化工产业布局与工业化、城镇化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区、居民区与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带来的安全风险有不断加剧趋势。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国际上通常采用可接

2、受风险标准来控制危险源与防护目标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保防护目标增加的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目前我国相关法规、标准中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防护距离的概念主要有消防部门牵头组织制定的防火间距和卫生部门牵头组织制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但由于制定的目的不同,实践发现在预防重特大事故时有一定的局限性。如:防火间距主要是针对非爆炸性的火灾事故,以火灾预防和火灾初期扑救为目的来设定,不考虑危险物质泄漏后的毒性危害。其主要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规定的石化企业与

3、居民区等的防火间距一般不超过120米。卫生防护距离是从保障公众健康的角度设定的,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从车间或生产、储存单元的边界扩散至居住区范围内(对其他公共设施或民用建筑无要求),达到限制浓度的最小距离。其主要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8195-2011)规定的石化企业与居民区等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超过1200米。《可接受风险标准》中明确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以下简称危化装置)在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时,为避免事故造成重大人员

4、伤亡和财产损失而设定的缓冲距离作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同时,针对重点监管、爆炸品和非重点监管三类危化装置分别研究提出定量风险评价法、后果计算法和危险指数法三种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用于危险化学品新建企业选址、高风险企业搬迁和化工园区规划布局时,更为科学、合理。二、我国风险可接受标准的确定(一)个人与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确定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风险可接受标准是针对人员安全而设定,根据不同防护目标处人群的疏散难易将防护目标分为低密度、高密度和特殊高密度三类场所,分别制定相应的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将老人、儿童、病

5、人等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的特定脆弱性人群作为敏感目标优先考虑,制定了相对严格的可接受风险标准。遵循与国际接轨、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我国新建装置的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在现有公布可接受风险标准的国家中处于中等偏上水平。由于我国现有在役危化装置较多,并综合考虑其工艺技术、周边环境和城市规划等历史客观原因,《可接受风险标准》对在役装置设定的风险标准比新建装置相对宽松。(二)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国际上通常采用国家人口分年龄段死亡率最低值乘以一定的风险可允许增加系数,作为个人可接受风险的标准值。如:荷兰、英国、中国香港等不同国家(地区)均颁布了

6、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见表1)。表1不同国家(地区)所制定的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各发达国家或地区可接受风险(每年)医院等居住区商业区荷兰新建装置1×10-61×10-61×10-6在役装置1×10-51×10-51×10-5英国(新建和在役装置)3×10-71×10-61×10-5香港(新建和在役装置)1×10-51×10-51×10-5新加坡(新建和在役装置)1×10-61×10-65×10-5马来西亚(新建和在役装置)1×10-61×10-61×10-5澳大利亚(新建和在役装置)5×10-71×10-65×10-5加拿大(新

7、建和在役装置)1×10-61×10-51×10-5巴西新建装置1×10-61×10-61×10-6在役装置1×10-51×10-51×10-5 我国与欧美国家相比,可利用土地资源缺乏,人口密度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密集,在确定风险标准时,一方面要考虑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另一方面要考虑稀缺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对于普通民用建筑、一般居住场所的风险标准略宽松,但特殊高密度场所(大于100人)的风险标准较为严格。我国不同防护目标的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是由分年龄段死亡率最低值乘以相应的风险控制系数得出的。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

8、10岁至20岁之间青少年的平均死亡率3.64×10-4(/年)是分年龄段死亡率最低值。风险控制系数的确定参考丹麦等国的相关做法,分别选定10%,3%,1%和0.1%应用于不同防护目标,是公众对意外风险可接受水平的直观体现。最终确定了我国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见表2)。表2我国个人可接受风险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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