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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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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清单与08清单的区别08清单13清单不同点分析08规范专业划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共六个专业。13新规范征求意见稿: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共九个专业。13新规范征求意见稿”将08规范六个专业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将建筑与装饰专业进行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同时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分部分项工程量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08规范未对措施项目
2、清单是否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做出说明,“13新规范征求意见稿”对措施项目清单增加了明确要求,划分原则更加清晰明确。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应执行本规范。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应执行本规范。“13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执行计价方法的说明,由以前的适用性条文修改为了强制性条文,更加清晰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13新规范
3、征求意见稿”里对计价风险的说明,由以前的适用性条文修改为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13新规范征求意见稿”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筑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4、里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合同约定的说明,由以前的适用性条文修改为了强制性条文,并增加采用非单价合同的条件约定,更加清晰明确。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修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且最终招标控制价的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当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08规范中对招标控制价的错误未做复查说明,“13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复查结果的更正说明,处理了可能引起争议的地方,避免错误的发生。工程计量时,
5、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合同履行期间,若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超过15%时,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并给出了详细的调整公式)08规范里对工程量偏差的说明,只是给出了解决方式,但未明确给出调整的比例和计算过程,而“13新规范征求意见稿”则给出了明确的计算说明,条文说明量化、执行性更强。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
6、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算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并给出了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公式)08规范里对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的调整,只是给出了条文性说明,“13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给出了调整综合单价的具体操作和计算方式,可执行性更强。规费项目清单应按下列内容列项: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7、1工程排污费;2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13新规范征求意见稿”规费取消了工程定额测定费,新增了工伤保险,与市场发展同步更新,可执行性更加强化。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3住房公积金;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5工伤保险在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章节里,只是简单提到发承包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双方协商、提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管理机构的解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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