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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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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大学教学成果申报、评选与奖励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我校教学成果奖申报与评选工作,特制订本办法。一、评审奖励对象与范围1.对象:在我校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在同等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的教师和青年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考虑。2.范围: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a)根据培养目标,运用现代教育教学手段
2、,在加强思想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和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和教学基地建设等方面,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整合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编撰高质量教材,提高教学质量的成果;b)在组织教学过程中,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师资、教风和学风建设,指导学科竞赛,促进产学研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c)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质量有明显成效的成果。二、成果申报的条件1.教育思想正确,符合办学方向和教育教学规律,符合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
3、的方向;2.有明显特色和较高水平,在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并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3.有反映本成果的方案、教材、总结、论文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4.申请人和主要完成人要为人师表,直接承担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且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三年以上;5.集体完成的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请,合作完成的成果,由成果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预评和向学校推荐,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三、成果的评审和争议1.学校成立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校级教学
4、成果的评审和省级教学成果的推荐工作;各院(系)要成立评审小组,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2.校级教学成果设一、二、三等奖,由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三等奖须获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二等奖须获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一等奖须获到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的赞成。3.校级教学成果奖实行争议期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在成果公布一周内提出异议。对成果的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
5、人的姓名和地址,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单位和地址,并有本人亲笔签名,否则不予受理。对有争议的成果,由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两周内妥善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取消该成果的获奖资格。四、成果奖励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校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如成果获国家级、省级奖励,学校再予以奖励。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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