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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1
《2019版确认合同无效民事上诉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2019版确认合同无效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邓晓波,男,汉族,1972年10月29日生,住址:XX市开州区郭家镇镇津关村9组75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210292076。代理律师联系电话:1370944910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皮啟福,男,汉族,1958年1月23日生,住址:XX市开州区汉丰街道百成街南三路87号1幢6单元8-2,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5801230695。原审被告:胡定均,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住址:XX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凤凰路西四街29号1幢1单元9-1
2、,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31015069X。联系电话:1398353260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不服XX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4民初5738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XX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4民初5738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一)上诉人在对涉案房屋设立抵押权时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道涉案房屋已经出售。原审法院在无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上
3、诉人存在口误的陈述,判断上诉人明知涉案房屋已出售,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二)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于2011年12月15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经人民法院判决有效,但被上诉人仅享有合同债权,如因此不能取得房屋产权,只能由本案原审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有的法律允许一房数卖。数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但谁能获得房屋产权有诸多不确定因素。(三)本案原审被告将房屋抵押给上诉人是对自有财产的合法处分。办理抵押登记时,原审被告可能出于多种考量为上诉人设立抵押权。原审被告有可能是准备解除与被上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这是法律允许的;原审被告还有可能是准备向上诉人设立抵押权后,待第三人实现抵押权时另行出卖给案外人或者第三人。(四)设立抵押权其目的是保证上诉人实现债权。如原审被告愿意清偿债务或者被上诉人代为清偿债务,上诉人在实现债权的情况下,同意解除该涉案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为证。综上所述,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本案上诉人的抵押权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此致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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