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债权人代位权探讨与研究

浅谈债权人代位权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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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浅谈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担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它对于确保债权人债权的最终实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并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确立了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在内的债的保全制度,这是我国债的担保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它必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拟从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构成要件、代位权的性质、代位权行使的途径及效力等诸方面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论述。  一、代位权制度的本质  (一)代位权制度的形成及根源  

2、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与民法中大多数制度不同,代位权制度是在近现代民法中才出现的,而其法律体系的最终形成是在最近一百年时间。该制度最早规定于《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但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本人者,不在此限。”在此以后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234条,《日本民法典》第423条,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第242条都对此制度加以规定,所以如此,取决于该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特性。  社会发展最显著的

3、特点之一就是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在这样高速高效的商品交换之中,人们最担心的就是如何确保交易的安全和流通秩序的稳定。为实现这一目的,各国通过立法特别是民法债权制度对维护正常商品流通秩序和交易安全给予尽可能详细的规定,如债的效力,债的履行,债的担保等等。勿庸置疑,这些制度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应该看到,这种维护作用并非十分全面,尚有漏洞,而且此漏洞在当前不断追求交易速度和效率的时代显得尤为明显,例如债务人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却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从而致使债权人无法实现自己债权的可能性。显然债务人的上述不作为间接危害到了交易安全,破坏了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应为法律所规

4、制。但在这之前的整个十九世纪,西方正处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完全被笼罩在个人本位,个人权利至上,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氛围里。立法者正是基于个人本位,从个人视角出发设计整个资本主义法律体系,极力推崇个人自由,强调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在以此为背景的法律系统里,商品交换过程中当交易自由和交易安全发生矛盾时,永远是后者让位于前者,各国法律几乎无一例外地强调债的相对性,强调债权效力只及于债务人,不能涉及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把债的相对性视为金科玉律,其根本目的就是充分保护个人自由,因此代位权这样一个债权人越过自己的债务人向与自己没有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制度显然因为有干预第三人自由之嫌而没有足

5、够的发展空间。  (二)代位权制度与债的相对性  代位权制度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突破传统地债的相对性原则,以牺牲某些个人自由为代价,换取商品交换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只产生于当事人双方之间,因而权利义务的效力只及于债的双方之间,债以外的第三人是完全自由的,不受其约束。债的相对性肇端于罗马法,法学家们将其喻为“法锁”,其作用和地位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受到极大重视,直至现在仍是债法中的一个基本准则。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则是适应现代社会中交易各方利益多元化及连带性日趋增强的情况,并针对现代社会商品交换的内容日益复杂,环节增多的趋势而产生。其要求每一民事主体在民

6、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利益,以诚待人,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皆应如此。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法律体系根据社会利益的变化而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修正。  由此可见,债的相对性原则与代位权制度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债的相对性是基本准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其反映了社会根本利益,一般均应遵守,不应轻易被打破;而代位权则反映了某些特殊条件下的社会根本利益,当符合该条件时,法律利用代位权突破已有原则协调各方关系,平衡各方利益。该条件实质上就是如何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保证商品流通环节的畅通。当发生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而怠于行使时,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可能性即受到危害,此时如拘泥于债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

7、不能向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则会阻塞正常的流通渠道,影响整个商品经济秩序。因此,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允许债权人越过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成为必要选择。应该指出,代位权制度对债的相对性仅仅是突破而非否定,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均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并符合法定条件时适用,对此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如: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了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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