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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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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范本》简介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袁吕平一、制定《预案》的依据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预案是国家法规要求医疗机构的必备文件,属于国家的强制性要求2、上海市卫生局的具体要求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若干意见〗对预案提出了具体要求3、医疗机构的实际需要管理制度是管理思想和管理经验的集中体现,优秀的预案是医疗机构及时防范和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的制度保障,是剂良药康正律师事务所二、制定预案的要求1、符合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要求2、符合医院的医疗实践实践3、
2、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4、制作人最好具有一定的处理医疗事故的实践经验和制定制度及文案的水准康正律师事务所三、预案范本的构成康正律师事务所1、医疗事故的防范2、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医疗事故防范部分康正律师事务所重点:1、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设置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2、告知:告知应当充分有效3、制度建设:与医疗事故防范相关联的制度要健全4、表格化管理:管理的可操作性5、培训:知法才能守法医疗事故处理部分重点:1、处理原则2、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判断3、证据保存:病历、实物、尸检4、医疗事故鉴定5、处理方式:协
3、商、行政调解、诉讼6、报告制度:内部及外部报告制度7、奖惩:制度的必备条款康正律师事务所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范本)康正律师事务所〖康正制作,版权所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上海市卫生局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第二条医院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避免发生医疗事故。第三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第四条本预案由医院医务部(处或科)负责监督实施。康正律师事务
4、所第二章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第五条医院设置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的主管部门为医院医务部(处或科)。第六条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的职责:㈠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㈡协助医务处(科)制定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预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㈢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㈣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资料,协助完成调
5、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㈤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㈥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㈦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康正律师事务所第三章 患者知情权的告知第一节 告知原则第七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涉及的内容需要患者签字的,患者应当签署《病员告知委托书》。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
6、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严重告知不当而导致医疗纠纷。康正律师事务所第二节被告知对象第九条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第十条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委托书》。第十一条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患者亲属或患者委托的其它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委托书》,医院只对有患者授权的人进行告知。第十二条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
7、监护人或其它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应当作记录。第十三条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医院在进行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请示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第十四条经授权的被告知对象可以是多人,但应当约定其中任何一人的签字均有法律效力。康正律师事务所第三节 告知方式第十五条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第十六条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第十七条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
8、、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据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第十八条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者及其亲属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适用。康正律师事务所第四节 病情告知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如实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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