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视角解读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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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视角解读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时间:2011年01月26日来源:职称论文网作者:admin点击:70次  【关键词】司法解释,劳动争议,解读,新视角, 二是审查劳动者是否就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而未支付事实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如果没有投诉,只能支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而不能支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请求。  三是劳动者已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已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仍未支付的,法院将支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加付赔偿金的请求。  多元化用工单位义务  新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同时,《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解读:多元化的用工方式,使现在的劳动用工市场供求双方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其中,用人单位并不具备合法用工资格的,例如,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单位,其与劳动者所发生的关系严格意义上不是合法的劳动关系,因此如果其不承担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

3、务,不仅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还会助长违法用工的风气,这也是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  例如:李某是某彩钢集团工程承包人,老刘是李某手下的一名员工。在一次施工中老刘从脚手架上摔落造成重伤。老刘在受伤三个月后要求李某按工伤待遇处理。由于李某是个人承包,没有营业执照,便不承认自己与老刘存在劳动关系。老刘明知道自己是在为彩钢集团施工,却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证明自己与李某或与彩钢集团具有劳动关系时遇到困难。  实践中,以往老刘不能够直接向该彩钢集团要求承担用人单位义务,与李某也不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老刘的工伤待遇只能通过协商解决,劳动者的

4、权益很难得到充分保障。《解释三》实施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该用人单位、其实际投资人、被挂靠的单位会依法被列为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老刘也就能直接向李某和该彩钢集团请求权利,权利保障主体变得更加明确了。  双重用工劳动关系的确认  新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法院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解读:由于我国劳动就业现状较为多样,法律承认了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在经济转型

5、过程中,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年龄办理内退人员、下岗待岗及企业放长假人员,依据法律规定,他们与原单位依法或依据合同的约定保留劳动关系,而由于生活所需,他们还必须重新就业,在新的用人单位工作。《解释三》明确了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按劳动关系处理,新的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承担全部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包括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例如:2001年,李某48岁时在某单位办理内退,工资为每月1300元。内退后,自己又找了一份工作,月工资2800元,但不久在工作中受了重伤,新单位申请了工伤认定,工

6、伤鉴定等级为四级。李某在家休养,并享受每月2800元的工资及其他工伤待遇。由于李某的医疗期未满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新单位依据工伤条例的规定终止了李某的工伤待遇,并通知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于按原单位的工资标准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后每月的工资少了许多,李某便以与原单位有劳动关系,与新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工伤鉴定机构申请撤销工伤认定,要求新单位比照工伤进行民事赔偿。由于当时各项规定不明确,在各级判决中难以平衡三方面的权益,变成了“马拉松”式的诉讼。  以本案为例,《解释三》实施前工伤认定机构会以原单位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并办理了退休为

7、由,撤销了原来的工伤认定。以前法律对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确认其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是否与新单位也形成劳动关系没有明确规定。李某就可以借此找到更有利于自己的补偿方式。《解释三》实施后,此类问题由于劳动关系明晰,三方的权利义务也就更加明确了。  用人单位的“加班”举证责任  新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解读:劳动争议仲裁调解

8、法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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