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从一个案例试析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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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一个案例试析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陕西省彬县人民检察院。  2009年1月5日,被告人张国录电话联系到被告人张宏伟、司玉喜,三人商议到彬县以“甩炸弹”(由一人将仅最外层包裹着一张百元假币的一叠冥币扔在地上,让物色好的人看见,然后由一人将包着的冥币拾起,故意说和那人分钱,然后让扔冥币的人查看拾冥币的人和受害人身上的钱,趁机将钱调包)的方式骗钱。  2009年1月6日,三被告人乘车到彬县龙高镇街道,被告人司玉喜物色到刚从银行取钱出来的被害人张润莲,司玉喜便示意张宏伟、张国录。张宏便装将故意“炸弹”(用一张百元

2、假币包着的一叠冥币)掉落在张润莲前面的地上,张国录抢先将“炸弹”拾起,装入其手提的一红色塑料袋中,并拉张润莲到街边一空地,告诉张润莲不要声张,要和她平分“钱”。稍后张宏伟赶来说张国录、张润莲二人把他的“钱”拾走了,并要检查二人随身所带财物,张国录将自己的钱交给张宏伟看,张予以否认后返还,张润莲亦将随身所带4600元交给张宏伟看,张宏伟看后亦说不是。将钱递回时,被张国录接过去并做了个将钱放到红色手提带的动作,实际上并未将钱装入手提袋,而趁张润莲不注意时将钱装入自己口袋。后张宏伟又转回来故意对张国录说有人证实张国录拾了他的“钱”,要

3、拉其去理论,张国录便将红色手提袋交给张润莲并说后面找她。张宏伟,张国录便离开现场,坐上司玉喜租的陕D-29543面包车离开彬县龙高镇。三被告人在驶往彬县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骗取的人民币4600元被追回,已发还失主。  【审判】  彬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国录、张宏伟、司玉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国录提出犯意,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宏伟、司玉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

4、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国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被告人张宏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3、被告人司玉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评析】  本案在评议中,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未察觉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三被告人相互协作,设

5、置骗局,但被害人的财物始终未脱离其本人的控制,而被告人调包的行径,是在受到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干扰之下,致使被害人注意力有所分散,而调包的过程极其短暂,不易察觉,但被告人得到被害人钱财系秘密窃取行为的实质显而易见,并非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将钱交与被告人”,因此,本案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对三被告人定罪量刑;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在被害人与被告人张国录共同捡到“炸弹”,张提出要与被害人共同平分“钱”时,张并未反对,而在被告人

6、张宏伟将被害人的钱交给被害人时,张国录接过钱,放入装有“炸弹”的红塑料袋时,被害人亦未反对,这说明,被害人已经陷入被告人设置的骗局,其默许张国录接钱的行为,系出于自愿交付,此时,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得逞,故应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在现实生活中,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多发犯罪,有时候在行为方式上存在着一些近似的特点。要区别这两种不同犯罪,  第一、要明确其基本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

7、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也就是说,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在这里形成了一系列的因果关系: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个错误的认识又导致被害人做出了有利于行为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在这个因果链条上,欺诈行为是起因,是行为人所有活动的集中。错误认识不仅是连接欺诈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中介,也是行为人的骗财行为能否得逞的关键。如果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不足以使

8、被害人对事实真相产生误解,被害人自然不会做出对自己有害却对行为人有益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处分行为是结果,它实现了财产在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转移,使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最终得逞。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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