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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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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新型社会形态下隐私权的界定与保护一网络时代刚刚开始时,很多网民认为网络上的一切都是虚拟的,男人可以将自己变成女性去恶搞别人,穷人也可以当富豪去游戏交友。如今,网络与现实社会的联系已经密不可分。任何人只要在网络上提出想搞清某一问题的意愿,便可通过网民的集体搜索,了解问题的各种答案。网络不再是单一的极度虚拟,而变成还原问题真相的重要手段。人肉搜索,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出的网络名词,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千方百计的搜索体验。在人肉搜索的帖子中,
2、不仅披露当事人的私生活,而且伴随对被搜索者的人格攻击,容易使公众联想到此种行为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对名誉权规定如下:“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人格权中的一种,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从有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中可
3、以看出,使用“侮辱”、“诽谤”等语言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如果在人肉搜索的帖子中,留言者并没有过激的言语,只是对该行为进行正常的谴责,并不能看作是侵犯了被搜索者的名誉权。如果网友通过公布被搜索者的个人信息,而使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干扰,该通过何种方法维权呢?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往往会从隐私权方面考虑。二隐私和隐私权二者间存在区别。在社会生活中,凡是不希望他人知晓的个人事项都属于隐私,但是只有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公民才享有隐私权。我国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隐私权属于该法所称民事权益,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该法承担侵权责任。
4、但是该法未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描述及界定。在此之前,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包括在名誉权当中。在保护隐私权方面,外国的立法例值得借鉴。法、德两国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任何人有权使个人生活不受侵犯”、“法官在不影响赔偿所受损害的情况下,得规定一切措施,诸如对有争议的财产保管、扣押以及专为防止或停止侵犯个人私生活的其他措施。在紧急情况下,法官得紧急下令采取以上措施。”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明确了侵犯隐私权的范围,包括不合理地侵入他人之隐私,窃用他人之姓名或肖像;不合理地公开他人之私生活,使他人有不实形象之公开;并明确规定了侵犯隐私权所造成的损失的范围及3个方面的赔偿,即对
5、隐私利益的损害赔偿、对精神痛苦之赔偿、以及其他由法律所认可的损害的特别赔偿。英国对隐私权采取间接保护的方法,即英国法律不承认独立的隐私权,但是可以把侵害隐私的案件纳入其他侵权行为范畴进行起诉寻求法律保护。1984年英国制定的《数据保护法》规定不允许以欺骗手段从数据主体那里取得信息,取得个人信息必须经过有关个人的同意,使用或透露个人数据不能与持有数据的目的相冲突,对于用户遗失、毁坏有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而透露有关数据的,数据主体有权请求赔偿。我国法学界关于隐私权界定的争论主要两种观点:第一种为消极说,其特点是将隐私权作为一种消极的、被动的权利,认为隐私权是唯我独自享有的他人
6、不得侵犯、干扰和触及的个人生活秘密、宁静的权利。第二种为控制说,其特点是将隐私权作为一种能动的、积极的权利,认为隐私权是个人控制有关自己的资料流传的一种能力,个人有权决定在何种程度上公开。此观点侧重于有关自己个人资料的占有、使用、处分、修正和他人不得非法披露和获得的权利,此说体现于现代理论界和制定法中。根据司法解释,我国在法律实践中,通常以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在一些专家看来,人肉搜索中的典型方式——网友自发地寻找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如住址、工作单位、学校、电话等信息,并发布于网络,这种行为并不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因为以上资料信息,均是经有关部门登记并没有
7、保密义务的事项,已公开的被某一社会群体所知晓,所以不属于个人隐私问题(外国一些法律资料将姓名、住址、电话等列入了隐私范畴)。隐私包括的内容为个人的情感生活、生理缺陷、财产收入等。如某甲患有某种疾病而不能生育,或者某乙曾经暗恋他人丈夫,他人故意将此类信息公开,以及偷窥或私拆他人信件等则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由于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界定隐私权范围的明文条款,因此持不同观点的法律专家对此问题有着不同看法。要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关键是梳理其特征。纵观世界各国对隐私权所下的定义,可以将其特征归纳为以下四点。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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