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法律依据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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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法律依据一览(-)作1、误工工资:(1)对受害人误工工资的赔偿,原则上应按治疗医院出具的假条证明书计算误工FI期,赔偿工资的标准,按受害人工资或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2)受害人是城乡专业承包户或个体经营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原则上应以当地个体同行业、同等劳力当月的平均收入为准。2、医药治疗费: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单据为凭。凡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或没有传院证明、未经医务部门的批准,另找医院治疗及擅自购买药甜的,其费用原则上不予赔偿。3、护理人员误工补助费: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本人没

2、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一个临时工的工资为限。4、交通费:需送医院抢救或述须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其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加害人酌情卜付。5、住宿费:需送医院抢救或还须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其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加害人酌情补付。【发布日期】1986-04-12【生效口期】1987-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医疗费2、因误工减少的收入3、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丧葬费4、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发布Fl期】1988-01-26【生效日期】1988-01-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3、(试行)1、误工费:受害人的课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2、医药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庾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

4、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3、护理人员误工补助费: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木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4、残疾生活补助费: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5、被扶养人牛活费: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乂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布文号】法发[199

5、2)16号【发布日期】1992-05-16【生效Fl期】1992-07-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伤亡者所在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为处理伤亡事故所垫付的费用,应从赔偿费中返还。(-)伤残赔偿范围1、收入损失:是指根据伤残者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因受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的全额赔偿;因受伤、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前后的实际收入的差额赔偿。伤亡者本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收入损失可比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人员工资标准,或按其所在地区

6、正常年度内的收入计算。伤亡者为待业人员及其他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其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计算。伤亡者为未成年人的,可参照木款以18岁为起点计算。伤亡者为我国公民的,其对外索赔的标准,可参照我国有关部门制定的对外索赔工资标准处理。受伤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伤愈为止;致残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70岁;70岁以上致残的,其计算收入损失的年限不足5年者,按5年计算,并予以一次性赔付(综合考虑利率及物价上涨因素)。2、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诊断费、治疗医药费、住院费等。3、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必需陪护人的合理费用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所雇请的护理人的费用。4、安抚费:是指对受伤致残

7、者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可按伤势轻重、伤痛情况、残废程度,并考虑其年龄、职业等因素作一次性的赔付。5、其他必要的费用:(①交通费、②食宿费、③补救性治疗费、④残疾用具费等合理支出)包括运送伤残人员的交通、食宿之合理费用、伤愈前的营养费、补救性治疗(整容、镶牙等)费、残疾用具(假肢、代步车等)费、医疗期间陪住家展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合理支出。(二)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1>收入损失: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年收入一年个人生活费)X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X10(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伤亡者木人无固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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