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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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摘要:国家是国际法的主题也是国际犯罪的主体。国家在刑事犯罪中承担相丿应的责任是冇理论依据的。犯罪要接收惩罚,国家也是如此。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以国家实施了国际犯罪为前提,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也是多种的。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同样也是国际犯罪的主休,当其行为构成国际犯罪时,应与个人一同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关键词:国际刑事责任;国家刑事责任理论;国家承扒刑事责任方式一、国家在国际刑事犯罪中的责任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同样也是国际犯罪的主体。国际犯罪是指严重侵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违背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经国际社会公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国际刑事责任

2、的概念是:行为者因实施了国际刑法规范和惯例所禁止的行为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而承担的法律上的强制性惩罚后果。I在此,不包括国家不当行为,仅为国际罪行,如战争罪、灭绝种族罪等。国家是否为国际犯罪的主体?理论界仍存冇分歧。一种学说认为国家作为抽象实体,是没有意识的,根木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问题,所以不具备国际犯罪构成的要件,不能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另一种学说则认为国家实施的国际犯罪往往是国际社会屮最严重的国际犯罪,对国际社会具冇极大的危害性,否认国家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就会免去国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与国际刑事法律规范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它认为国家应当成为国际犯罪的

3、主体,为自己实施的国际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实质上,“抽象实体不能犯罪”仅仅是传统国际法的观点。事实证明历史上大多数国家实施的战争侵略行为都是为了整个国家自身的利益,而为了领导人个人利益,把国家当成犯罪工具的仅占极少数。笔者认为,国家可以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但在国家参与实施的国际犯罪中,其主体不应该一•概而论,均笼统的视为国家,承认国家是国际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提供了前提条件。国家对其实施的国际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最早出现于《1907年10月18口海牙第四公约》。按该文规定,违反陆战法规和惯例的交战国,应在必要时负赔偿责任,并应对其武装力量中的任何人的一切行为(

4、包括犯罪行为)负责。该规定虽没有明确提出国家刑事责任的概念,但已经体现了在特定情况下会存在追究国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的精神。实践中,一战后缔结的《凡尔赛和约》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同盟国及-其相关政府确认,而冃徳国也接受对同盟国及其相关政府与人民所深受的损失与破坏的责任。”二战后,限制德口两国所拥有的武装力量以及让他们负担损害赔偿等,这些承担国家责任的方式已超岀通常所指的政治、物质和道义责任的范畴,体现为一种刑事法律责任。“国家刑事责任”的概念,首次岀现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79年起草了《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该草案第十九条为“国家罪行和国际不法行为”,这一规定引起了各国与国际

5、法学界的激烈争论,由于大多数国家的反对,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二读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删除了一读吋通过的冇关国家责任的第十九条,但这个问题只是得到冋避而没有予以解决。提到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不可忽略《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对于这一公约是否追究国家的刑事责任问题是当前国际法学界争论最激烈的问题。由于大多数国家考虑到主权问题,对于国家的刑事责任问题没有得到贯彻执行。二、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既然国家能够实施国际犯罪,那么国家乐担国际犯罪责任就有了理所应当的前提。但是冇学者认为国家能够实施国际犯罪却不能承担出此产生的国际犯罪责任,原因是国家不像自然人一样

6、,无法承担刑事责任屮诸如自由刑、生命刑等刑罚;并且国际社会亦不存在能够制裁国家的司法机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事实上,确立国家国际犯罪责任制度是冇足够的理由的。(一)符合有罪当罚的法律原则。不论是个人、法人或是国家,施行了犯罪行为者就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并因这种犯罪行为受到相应的惩罚。在笔者看来,“有罪当罚”的古老法律原则根木无需再证。那种认为国家可以实施国际犯罪但由于没有如同自然人一样的生命因而无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存在理论上的误区,因为实施犯罪行为者总是能承担相应责任的,否则就不应当构成犯罪。承认了国家的犯罪主体资格却否定其承担犯罪责任的能力实在没有道

7、理。况月•国家受到处罚的方式当然与自然人不同。就如同国际法体系的运作方式与国内法不同一样。倘若我们乐认了国际法的存在和法律性质为什么却有理由反对对国家与个人设立不同责任制度呢?任何过度类比国内法模式來研究国际法问题的方法都是危险的,因为这将最终导致得出“国际法不是法律”或“不存在国际法”的结论的可笑后果。并口,个人由于实施了犯罪行为而理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国家实施了严重得多的、危害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并且撼动人类良知的国际犯罪行为却仅仅只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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