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分析支票基于赠与能否撤销

从一则案例分析支票基于赠与能否撤销

ID:43390475

大小:20.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10-01

从一则案例分析支票基于赠与能否撤销_第1页
从一则案例分析支票基于赠与能否撤销_第2页
从一则案例分析支票基于赠与能否撤销_第3页
从一则案例分析支票基于赠与能否撤销_第4页
资源描述:

《从一则案例分析支票基于赠与能否撤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从_则案例分析支票基于赠与能否撤销摘要:支票基于赠与能否撤销,关键看赠与人能否能行使撤销权。本文将从一则案例引出在不同情况下能否行使撤销权,以及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关键词:赠与;撤销权;违约责任一、案例提出李某帮张某找到了母亲,为表感谢,张某将一张面额为2万元的支票赠与李某,已经交付,张某可否撤销赠与?能否通知银行挂失止付?是否要负违约责任?二、案例分析此案例中主要涉及的问题是票据基于赠与能否撤销的问题。该案例中有以下关键的几点:首先,关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可见,能否撤销的关键在于赠与物的权利是否已经转移,对于动产是基于

2、交付,而不动产基于登记。而此题的特殊之处就在于赠与的是票据。票据既非动产也非不动产,那么票据的性质到底如何?权利与载体能否分离?再者,关于票据有记名票据与不记名票据之分,在转让过程中有背书转让与单纯交付转让,当这些情况不同时,对于案例的结论也是不同的。此案涉及的是支票,就以支票为例来进行讨论哪些情况下能撤销,哪些情况下不能撤销,下面笔者将作——分析。(-)票据的性质票据是一种绝对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是绝不可分的。票据又是一种设权证券,是依证券作成而发生相应权利的有价证券,票据上的权利完全由票据行为创制,没有票据,票据上的权利就不可能产生。基于此,票据的载体和权利是不可分离的。要取得票

3、据权利,必须依《票据法》中的规定合法取得票据。(二)该支票为记名支票(1)张某为出票人。张某作为个人是可以为支票的出票人的,当张某为出票人时,因为是记名支票,那么当在收款人处写上李某的名字,完成了交付,此时完成的是出票行为。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可见,出票阶段的交付是一个完整的出票行为所必备的构成要件之一,以创设票据权利本身。李某作为收款人为票据权利人。既然李某在张某交付时取得票据,因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那么张某便不能基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而行使撤销赠与。此时,张某不能通知银行挂失止付,因为挂失止付是指真正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而采用的一种救济手段。

4、而张某不是票据权利人,而是义务人。张某没有权利通知银行挂失止付,因为张某与李某的赠与合同有效,张某有交付的义务很卩有义务使得李某的票据权利实现,否则张某应该承担违约责任。(2)张某经完全背书而转让支票。如果张某是经完全背书而将该支票转让给李某,那么李某基于合法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李某为票据权利人。此后的分析也就和上第一种情况相同,不再赘述。(3)张某将支票单纯交付于李某。单纯交付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将票据直接交付给受让人而不在票据上记载任何内容的转让方式。从国外的立法例中来看,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均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笔者认为,在不记名支票的情况下,承认单纯交付的

5、效力,而对于记名票据的情况下,不承认单纯交付的效力。单纯交付虽然简单易行,但对交易的安全性保障并不足够。张某将支票转让于李某时,在背书人处没有张某的签章,直接将支票交付于李某。此情形下,因为该支票中,最后的被背书人为张某,不能体现背书的连续性,也即不能证明李某事该支票的票据权利人。李某便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张某依然是票据权利人,那么张某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张某作为票据权利人,可以通知银行止付,张某行使的是任意撤销权,所以张某不承担违约责任。(1)张某经空白背书取得支票后又单纯交付给李某。空白背书是指在被背书人记载处留有空白的背书。在这种情形下,当张某作为被背书人时,支票上没有记载张某的名

6、字,而直接将支票单纯交付给李某,李某在被背书栏处写上自己的名字。我国《票据法》第30条规定背书转让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可见,我国是不承认空白背书的。依笔者来看,此种情况下,张某将该支票单纯交付给李某z李某并没有依法获得票据权利。所以在该票据权利转移之前,张某可以行使撤销权。(三)该支票为不记名支票不记名票据就是不记载收款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中即不包括收款人名称,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因此,票据单纯交付在我国也是合法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方式之一。并且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支票当事人有以单纯交付方式转让票据权利。(1)张某为出票人。当张某为出票人,而此时

7、赠与该支票时,付款人处并没有写上李某的名字,直接将支票交付与李某。按照此种观点看,那么李某便获得了票据权利。那么张某便不能行使撤销权。相应的张某不能通知银行挂失止付,如果其通知了那么便要承担违约责任。(2)张某经背书转让给李某。这种情况就是在无记名支票的情况下能否经过背书转让的问题。而我国票据法中规定可以进行补记。况且在实践中有很多此种情况的发生,这样规定无疑是限定了票据的流通性。所以基于对权利人保护的角度看,笔者认为无记名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张某取得无记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