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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30
《中国中药协会石斛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中药协会石斛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中国中药协会石斛专业委员会。第二条本专业委员会的性质:本专业委员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中国中药协会领导,乡村网、石斛企业、科研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全国性石斛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合法从事石斛种植、加工、销售、科研、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加入组成。第三条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信息沟通,搭建信息平台,扩大合作与交流,促进会员之间资源优化互补;促进自主创新,疏通技术交流渠道,繁荣和规范我国石斛市场;寻求资源
2、与资本的良好结合;引导产业科学良性有序发展,提高我国石斛行业经营管理水平,推动我国石斛产业规模化、市场化,尽早让石斛走进普通百姓生活。第四条本专业委员会接受中国中药协会领导,接受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都市名园A座1008室第二章业务范第六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自律、信息交流、专业培训、书刊编辑、展览展示、国际合作、咨询服务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
3、法;(二)在石斛研究、种植、加工、经营、管理、服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从业人员、企业及机构;(三)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四)能积极为本专业委员会提供各种行业信息,并愿意实现信息共享;(五)主动配合本专业委员会围绕行业发展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六)支持本专业委员会及信息平台建设,按时缴纳会员费;(七)提交真实的会员资料。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二)本专业委员会核实相关信息;(三)经办公会讨论通过;(四)按规定缴纳会员费;(五)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
4、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石斛论坛”“石斛供货洽谈”等各项活动;(三)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石斛产业发展协调规范工作,遵守石斛经营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六)遵守本专业委员会关于石斛市场规范规定;(七)每年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一份企业年度统计信
5、息;(八)支持专业委员会为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发出的相关倡议;(九)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专业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行业内公布。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四条会费管理(一)会员单位分类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二)会费标准(三)交纳会费的期限和办法(1)会员单位,交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前交纳,专委会收到款项后,在五
6、日内开出发票寄回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2)新会员单位,自批准入会之日起,2周内交纳当年会费。rni第四早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专业委员会的机构和负责人由专委会会员选举产生,设名誉主任、主任、秘书长各一名,常务副主任2名,副主任、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若干名。第十五条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
7、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中药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
8、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专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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