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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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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县乡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县乡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公路畅通,发挥县乡公路在我省政治、经济、文化、国防、扶贫开发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87)交公路字309号《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云交基建(1996)340号《云南省经济干线、县乡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近年來县乡公路建设、养护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县乡公路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县公路是
2、指具有全县政治、经汛文化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乡公路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连接乡(镇)与行政村(办事处)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乡际间的公路。县乡公路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设施,是国家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县、乡、村的社会公益设施,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扶贫攻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由县乡人民政府负责,行业管理工作
3、和具体业务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省交通厅的领导下,省公路局对该项工作实行指导帮助、督促检查,并办理有关业务。第四条县乡公路的建设和养护,是一项地方性、群众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动员各方力量,做好县乡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乡公路的建设和养护,执行“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政策。实行“地县自筹、省给补助、多方集资、群众投劳”的办法。其资金來源,除中央、省补助和地方财政投资外,还应广开资金渠道,使行业行为和政府行为向社会行为转移,要大力推广群众义务养路、爱路护路活动。要坚持根据规划按轻
4、重缓急,突岀重点,分期实施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县乡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任务。要做到修一条、成一条、管养好一条。第二章计划统计管理第五条(一)县乡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由县交通局根据批准的发展规划及资金来源进行编制,经地、州(市)交通局审查平衡后报省公路局。经省公路局审查后报厅批准,由省公路局下达实施。(-)鼓励地方完全依靠自筹资金建设县乡公路,项目由地、州(市)交通局审查安排后报省公路局备案。(三)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县乡公路的计划要以改善路面结构为主,对于边远地区、贫困山区、交通量不大的线路,路面结构应以弹石路为主。(四)
5、为了避免计划的随意性,计划应遵守项口建议书、工可(预可)、立项、下达计划等的程序,县乡公路项口根据建设规模大小,一•般须作如下论证说明才能列入年度计划:对于二级5公里以下(不含5公里)、三级20公里(不含20公里)至40公里(不含40公里)、四级30公里以上(不含30公里)至50公里(不含50公里)的新改建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不含20公里)至40公里(不含40公里)的沥青路、水泥混凝土路而项口和大桥建设项口,必须有省公路局批准的预可行性报告;大于以上规模的路线、路而、桥梁,必须经省公路局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弹石路和
6、其它小型建设项口,须附有文字说明。(五)县乡公路建设项口计划补助标准在未调整前,仍按云交基建[1996]340号文件执行。(六)为了维护计划的严肃性,经批准下达的省补计划,必须根据基建程序,按质按量按工期完成计划,未经省公路局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计划;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地方配套资金要按进度、按比例同步到位。第六条(-)县乡公路养护计划,由省公路局按纳入省统计里程编制,按季度拨款至各地、州(市)交通局,各地、州(市)交通局应尽快逐级往下核拨。县乡公路养护补助标准在未调整前,仍按云交基建[19963340号文件执
7、行。(-)公路养护经费须全部用于公路养护、大小修、水毁防抢修复工程、养护道班建设和购置养护机具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各地、州(市)交通局应设专职统计人员,县(市)区设专(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相对固定。统计人员应按规定内容准确、及时地报送修建、养护、水毁等报表。县(市)区交通局每月向地、州(市)交通局报送修建和水毁报表,每季报送养护报表,地、州(市)交通局汇总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汇总审核后报省交通厅。第三章建设技术管理第八条县乡公路建设、养护要加强技术管理工作,以保证工程和养护质量,提高投资效果。各级交通部门,耍加
8、强公路技术队伍建设,有计划地进行培养和培训技术人员。建立技术责任制,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作用,使技术人员有职、有责、有权。第九条技术上应遵守勘察、测量、设计、审批、报批开工报告、施工、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接养等的程序,有设计变更的,应报批后再施工。第十条(-)为保证县乡公路工程勘测设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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