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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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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托克旗红缨(红雷)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三废”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排放,提高“三废”处理率及综合利用率,降低对环境的污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及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产生“三废”排放的管理与控制。3、管理职责:1生产技术部1.1负责制定和修订“三废”污染防治的管理和考核办法及其治理规划,并对环境管理和“三废”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3.1.2参与公司新建、扩建、改建及设备更新、大修、年修工程中各项污染控制项目的设计审查。3.1.3负责危险废物(焦油渣、洗油渣、脱
2、硫液、污泥等)及除尘灰的利用途径、存储状况及综合利用进行管理,防止污染物转移。4负责组织和推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废弃资源的综合利用管理。2安环部3.2.1负责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例行监测,负责对废水、废气中的污染因子进行监测,对环保设施运行、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实施监测。3.2.2负责对环保设施岗位员工的培训、考核、检查、验收及相关车间的实施效果评价c3.2.3负责对固体废物监督、检查和考核的管理,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防止造成二次污染。3・3机电部负责环保设施、设备大修、年修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确保设备技术性能满足要求,并按规定要求采购污染防治设备及备件。3.4所属各车间3.
3、4.1负责建立和健全本车间环保设施、设备操作管理作业指导书,负责制定本车间环保设施故障应急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3.4.2负责环保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持环保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记录。管理程序:1管理要求4.1.1新、改、扩建设项目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做到建设项冃环保“三同时”)。1.2环保设施未经生产部批准,各车间不得随意闲置或擅自拆除。4.1.3因生产和环保设施检修可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必须制定相应的防范控制措施,尽量减少污染物的
4、排放,应提前三个工作日报告生产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特殊情况排放,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对突发性设备故障或事故应立即报告生产部,同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4.1.4生产过程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及《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废水排放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污水与废气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4.1.5半产部负责定期巡检,检查环保设施运行利排放情况,并依据环保管理制度进行认真管理和考核,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4.1.6各车间负责制定本车间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及维护、考核管理要求,对环保设施加强维护和运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稳定
5、运行。4.1.7在生产中必须保证使用、储存的油类、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等设备的正常运转,应制定并采取有效防泄漏的防范措施,防止因泄漏造成水体污染。4.1.8各车间要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跑、冒、滴、漏现象,禁止将生产工艺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随意排放,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的产生。4.1.9各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焦油渣、洗油渣、脱硫液、污泥、除尘灰等)禁止外排,对牛产过程、维修作业的矿物油要有承接物将其回收,并禁止洒落地面,对危险废弃物(含油抹布、废化学药品、废油桶)必须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标识收集管理,禁止和一般废弃物混合收集、储存和运输,由公
6、司集中处理。4.2日常排放考核4.2.1各牛产千间应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及时认真填写各项环保台帐,安环部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责任车间负责人100-200元/项。4.2.2各生产车间要及时自查环保隐患,对隐患及时整改并存档,对公司环保主管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项目不按规定整改、上报的,处罚责任车间负责人100-200元/项。4.2.3各生产车间要认真学习和落实各项环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大对含油废水、脱硫液、含料固废、危险化学品等的监管力度。对监管不到位造成环保污染的,按造成污染大小的程度,处罚责任车间负责人100-1000元/项。4.2.4各车间区域
7、内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否则处罚责任人50-200元/处。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处罚责任车间负责人100-300元/项。4.2.5严格控制和减少污水排放量,严禁长流水,发现一次处罚责任车间负责人100—500元。4.2.6用水冲洗地面、地沟、设备等设施后污染较大污水应收集至废水收集池中,不能收集的废水,应尽量处理干净污染物后再进行冲洗处理,否则处罚责任车间负责人100-500元/次。4.2.7各车间的废水收集池中的废水应及时得到回收处理,严禁将废水用蒸发、渗漏、汇通雨水外排等方式处理,否则处罚责任车间负责人100—300元/处。4.2.8各生产车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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