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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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东台市水务局文件东计[2004]12号东水政[2004]6号东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东台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东台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水务站、取用水单位: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将《东台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落实措施,严格执行,努力把计划用水工作做细做实。特此通知。附:《东台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二OO四年三月十一日东台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

2、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水利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直接从河道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市水务局负责全市计划用水工作的组织实施,市水务局负责全市计划用水工作的监督管理。各镇水务站、省晾港农场、新曹农场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计划用水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取水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计划用水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

3、划。年度用水计划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㈠按规定填写的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表;㈡申报取用水计划的合理性分析(年度生产的主要产品、产量、产值、总用水量,旬括工业用水量、生活用水量、其它用水量、节水设施运行情况等。)台城及沿海市直取水人的取水计划报送到市节水办;各镇及省属弓京港农场、新曹农场取水人的取水计划报送到当地水务站或水资源管理部门。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除按审批程序报建外,应在开始取水前一个月向计划用水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本年度用水计划,经市水务局批准后方可按计划取水。第六条不按时申报下一

4、年度用水计划的,视为下一年度停止取水。如继续取水,将依照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查处。第七条计划用水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取水人的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后,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㈠取水用途是否符合取水许可申请书及取水许可证审批的范围;㈡年度取用水计划是否超过取水许可证核定的水量;㈢地下水超采区压缩开采措施是否落实;㈣单位产品用水量是否严格执行《东台市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东水政[2004]3号);㈤取水计划是否合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措施是否落实;取水口计量设施是否完好;伏)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八条取水人

5、的年度用水申请经审查后不符合要求的,计划用水监督管理部门应通知取水人限期改正,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暂停审批其用水计划。第九条各镇水务站、省属农场水资源管理机构对所辖范围内取水人用水计划申请审查后,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汇总后上报市节水办。第十条根据全市取用水计划申报情况、下一年度水源的预测、节水规划以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测算并制定下达全市各取水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每年度取水计划在本市新闻媒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计划用水管理

6、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其年度最大取水量和年取水总量应不超过取水人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数量。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水务局可以对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㈠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不能满足本市正常取水需要的;㈡由于自然等因素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㈢地下水严重超采或因地下水开采引起海水入侵、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㈣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得水源的;㈤产品、产量或者生产工艺变化使取水量发生变化的;伏)出现需要核减或限制取水量的其它特殊情况。第十三条取水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

7、取水计划取水。在执行取水计划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计划取水或调整水源结构的,取水人应及时向计划用水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水务局批准后方可扩大取水或调整水源结构。超计划部分市水务部门压缩或调整该取水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指标。第十四条实行《取用水计划证》监督管理制度。《取用水计划证》由取水人持有,每年一本。《取用水计划证》主要记载取水口基本情况、年度取用水计划指标及变更情况、取水口抄表原始记录、水资源费缴纳和计划用水等情况。第十五条取水人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5日将《取用水计划证》报送计

8、划用水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一次,同时报送上一季度取用水情况季报表。更换《取用水计划证》时,取水人应将上季度《取用水计划证》缴计划用水监督管理部门存档。第十六条取水人应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每月25日至月底抄录一次水表。第十七条计划用水监督管理部门对取水人报送的《取用水计划证》应认真审核,发现资料不全或数据不准确的应责令取水人限期改正;审核合格的,审核人应在《取用水计划证》上签字或盖章。计划用水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所辖区域内的水资源统计资料的可靠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核和系统分析,发现数据计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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