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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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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與立法在澳門的相輔相成的關係 題目:行政與立法在澳門的相輔相成的關係 姓 名:謝偉明學 號:1001220518院 系:北京大學國家行政學院專 業:公共管理碩士(MPA)課程名稱:課程編號:導師姓名:二0一0年八月如何處理行政與立法的關係是目前澳門政制和憲政的發展面臨關鍵問題。筆者認為對澳門的政制發展的問題的探討,不應該停留在澳門行政長官何時實現普選、澳門立法會何時實現普選的問題。而是如何優化立法與行政的配合制約關係,促進立法行政的良性互動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屆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研究生班–謝偉明第5頁,共5頁行政
2、與立法在澳門的相輔相成的關係,做到相輔相成,協調一致。現在就行政與立法的相輔相成關係筆者做簡單的闡述,從澳門的目前憲政體制、立法行政關係及其立法行政實踐、如何達到兩者的平衡四個方面進行。一、澳門憲政體制決定行政與立法的相互制約關係在西方民主理論看來,國家和政府所掌握的權力是人民委託授予的,它需要受到限制,以此來保障人民的權利不被國家侵犯。由此衍生出來的憲政的意義和含義,就不止於“受憲法限制的政府”,而應該更為廣泛地定為“受限制的政府”。例如,卡爾‧J‧費裡德希指出,“憲政是對政府最高權威加以約束的各種規則的發展。”[1]丹來夫也提到,“憲政指法律化的政治秩
3、序,即限制和鉗制政治權力的公共規則和制度。憲政的出現與約束國家及其官員有關。”[2]憲政政府,是現代國家的基本目標和價值所在。政府受憲法的制約,成為人們最為關心的憲政的最直接內容。路易士‧亨金就曾經指出,“憲政的意義在於即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憲法的制約,而且只能根據其條款來進行統治並受制於其限制。”[3]行政權和立法權相對於司法權對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有著更直接和廣泛的影響。澳門的憲政體制主要有兩大部分組成,一是澳門選民對澳門政府和立法會的制約關係,二是澳門政府和立法會相互之間的制約關係。“只要政府的權力得以分立,政府就會受到限制。立法權應與行政權分立,而這兩
4、者都應與司法權分立。再者,在這三個部門之間還應有制衡。”[4]對此,張君勱先生作了精闢的解讀,“憲法是規定公共權力如何行使到人民身上去的,以其與立法、行政、司法相互間之關係。它不是規定私人間的關係,而是規定國家與人民之間的關係,同時規定國家中甲機關與乙機關的關係,譬如政府與議會以及政府與司法的關係如何。”[5]首先,澳門選民對澳門政府和立法會的制約關係。《澳門基本法》第47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門基本法》第68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這說明瞭,澳門選民對澳門政府和澳門立法會的
5、產生有選舉權和投票權,它對澳門政府和澳門立法會的權力形成根本的制約,選民手中的選票決定著行政長官和多數立法會議員的產生與去留。其次,澳門特區政府與立法會的制約關係。例如,《澳門基本法》第52條賦予了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的權力,集中地體現行政長官制約立法會權力的一面。即“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可解散立法會:(一)行政長官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二)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行政長官認為關係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的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與此同時,《澳門基本法》第71條賦予了立法會對行政長官的彈劾權,表明了立法會對
6、行政長官權力的制約和威懾。所以說澳門憲政體制已經決定了行政與立法的相互制約關係。二、總統制和內閣制融合是澳門行政與立法關係具體體現在西方國家的政制類型中,立法行政關係存在兩種基本的關係模式,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總統制,另一是以英國為代表的議會內閣制。總統制和內閣制有各自的優點和缺點。首先,總統制有內閣制無可比擬的優點。“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屆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研究生班–謝偉明第5頁,共5頁行政與立法在澳門的相輔相成的關係總統由選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並有固定的任期。而在議會制下,行政首長及其所屬政黨必須取得議會中的多數。這種多數通常很不穩固。再者
7、,在總統制下,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分離,立法機關的成員不能擔任內閣成員。這樣使得行政首長在組閣時不太受其所屬政黨的牽制”。[6]按照西方政治標準,區分總統制和議會內閣制主要有兩個標準,第一,政府首腦是由選民選出還是由議會的議員選出,第二,政府的首腦是否有固定的任期。在這種區分標準下,美國的總統制下的政府首腦由選民選出,有固定的任期,議會沒有對政府投不信任案的權力;英國的議會內閣下的政府首腦由議會的議員選出,政府的首腦沒有固定的任期。根據上述區分主要標準來看,澳門的立法行政關係應該歸劃為總統制。首先,澳門的政府首腦即行政長官由選民選出而不是由議會選出,並且有
8、固定的任期;其次,澳門的權力以行政長官為核心,行政權優於立法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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