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模拟法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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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纠纷模拟法庭小组成员:蒋烨、夏景、阮昊、李智前、孙国龙模拟法庭审理阶段第一阶段:进行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双方出示证据第二阶段: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并发表公诉词和辩护意见书,由合议庭闭庭合议第三阶段:宣读判决书第四阶段:假设观众为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模拟法庭规则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

2、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本案件主要内容原告北京国泰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其于2011年5月25日和北京市东城区景泰西里西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

3、管理合同,为景泰西里西区xxx号的被告李某提供服务至今,在此期间服务质量一直良好。但是被告从2011年5月25日至2012年5月24日共欠物业费3968.9元。期间原告曾多次以各种方式对被告催收,但被告均推诿拖延。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物业费共计3968.9元。人物角色审判长蒋烨饰原告孙国龙饰被告李智前饰原告律师阮昊饰被告律师夏景饰法庭审理[书记员]:北京国泰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即将开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当事人

4、及其委托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到。[书记员]:当事人现入庭就坐。[书记员]:大家安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之规定,下面宣布法庭纪律:法庭审理[一、下列人员不得参与旁听]:1、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3、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4、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的人,被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5、其它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二、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到庭的所有当事人,一律听从审判长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2、不得录音、录

5、像、摄影。3、不得随意走动,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4、当事人发言、陈述、辩论必须经过审判长的许可,不得采用辱骂、讽刺、中伤、诽谤等不文明语言。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5、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6、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和寻呼工具。法庭审理[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就坐。[书记员]:全体坐下,报告审判员,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员主持开庭。[审判员]:现在开庭。东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国泰阳光物业管

6、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告北京国泰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xx,委托代理人范xx、陈xx,均系公司员工。被告李某,男,47岁,住北京市东城区景泰西里西区xxx号。双方是否有异议?[原、被告]:无异议。法庭审理[审判员]:(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告知双方诉讼权利、义务)双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原、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

7、理由。[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物业费共计3968.9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3、本案案件受理起诉材料费3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本案原告于2011年5月25日和北京市东城区景泰西里西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为景泰西里西区xxx号的被告李某提供服务至今,在此期间服务质量一直良好。但是被告从2011年5月25日至2012年5月24日共欠物业费3968.9元。期间原告曾多次以各种方式对被告催收,但被告均推诿拖延。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8、欠缴物业费共计3968.9元。法庭审理[审判员]:被告是否听清了,有何答辩意见?[被告]:原告通过业委会竞标进入小区,但是提供物业服务极差。首先,我们家的中水系统在原告入驻后擅自停止中水供应,擅自使用自来水充当中水,对我们说中水设备有故障,原告未履行应当承担的修缮义务;其次,地下车库的面板被原告拆除,造成无法从地下车库直接上楼,我两次致电12345,最终无果,后来我申请物业进行修缮,但是原告说不归他管,长达两年小区居民无法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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