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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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件审理必须坚持依法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第四条税务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是: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稽查工作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的原则,在稽查局内部设立或明确审理职能部门;人员较少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审理人员,负责案件审理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本级稽查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有关处室(科室、股室)负责人组成。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稽查局。  第六条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6、)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法纪政策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认真负责的工作责任心。  (二)精通税收法律、法规,能熟练掌握财会知识,有较丰富的经济法律、法规和法律专门知识。  (三)有较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和熟练的微机操作技术。  第七条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依法受理税务案件;  (二)及时组织人员依法进行审理;  (三)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案件移送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四)负责书面通知被查纳税人听证和安排听证工作;  (五)负责税务稽查案卷、纳税检查资料的归集、整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八条审理的范围: 

7、 (一)各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理:省100万元(含,下同),市50万元,县(市)10万元以上辖区内的大案、要案以及下级部门定案有困难的疑难案件。  (二)各级稽查局负责审理:直接查处的在规定限额以下的税务案件;领导交办以及上级稽查局责成审理的税务案件;基层征收分局上报超过规定限额的案件;其他需要省局稽查局审理的案件。  第九条税务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三)税务稽查过程中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  (四)拟定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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