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用益质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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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用益质权法律责任动产用益质权包含动产质权和动产用益债权两种不同性质的权益,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与动产用益债权法律关系竞合的产物。动产用益质权,是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两个法律关系竞合的产物。在竞合时,出质人也称用益岀质人,质权人也称用益质权人。用益法律关系包括用益债权法律关系和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用益债权法律关系包括动产用益债权法律关系和不动产用益债权法律关系。质押是动产质押,故这里的竞合,只能是质押法律关系与动产用益债权法律关系的竞合。出质人为物上保证人时,无阻碍这种竞合。1.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是对应主体之间的两个双边法律关系的竞合。双边法律关系是对应的两

2、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质押法律关系与用益债权法律关系都是双边法律关系,都有各口对应的两个主体。双边法律关系的竞合,也是同一主体央求权、对人权的竞合,就与央求权对应的主体来看,是义务或者义务的竞合,即给付的竞合。在对应的两个主体之间发作了两个以上的双边法律关系,只是竞合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是就同一标的物上发作的两个双边法律关系的竞合。动产质权的标的物是特定物,但无妨是普通意义上的消费物,动产用益债权法律关系的用益物是特定物但不能是消费物。在竞合的情况下,两个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必是特定物、不是消费物。用益债权法律关系作为相对法律关系

3、并无疑问。质押法律关系也是相对法律关系。质权作为他物权、绝对权,只不过是相对法律关系的一个结果。不管设立何种他物权,都具有给付性。给付性是相对法律关系的效能。质权是他物权之一种,质押法律关系首先是相对法律关系,其次是绝对法律关系;首先是债权法律关系,其次是物权法律关系;首先是对人权,其次是对世权;首先是央求权,其次是支配权。笔者以为,任何他物权都具有债权和物权的两而性,质权当然不会例外。.用益质权法律关系是两个财富性法律关系的并存性竞合。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是两个财富性法律关系的竞合,由于它包含的这两个法律关系都是债的关系。质押法律关系是主债的从债。设立质

4、押法律关系,就出质人的角度看是担负行为,即是担负债务的行为。就质权人而言,在质押法律关系中享有债权央求权,有权央求出质人经过托付质物给自己设立质权,因此,设立质押法律关系也可称为债权行为。质权因给付而设立,其后不时在持续,这正是债的坚持力的表现。两个法律关系各有一个财富上的给付,只不过在质押法律关系并不是债务人直接给付财富,在用益债权法律关系则是债务人直接给付财富。质押法律关系的追求,锁定在交流价值上,质权人可以对占有的质物变价,并就变价款优先受偿,在变价之前其对交流价值只是享有等候权,或者说,交流价值是质权人的冃的权益。用益债权法律关系的冃的,锁定在用益

5、权能移转上,用益权能也是财富的一种法律表现。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又是两个法律关系的并存性竞合。它们属于非同质竞合,由于两个法律关系的给付不同。选择性竞合的制度价值,在于避免重复央求,固然在同一对应的两个主体之间有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发作竞合,但当事人只能择其一而行使央求权,一个给付使两个法律关系同时消灭。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作为两个法律关系的并存性竞合,当事人可以先后或一并行使央求权。并存性竞合的缘由,不只在于两个法律关系的给付不相同,还在于两个给付互相不发作排斥,不发作重复央求。若其中一个法律关系因给付而消灭,并不影响另一法律关系的存在。•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

6、系是两个意定法律关系的竞合。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与动产用益债权法律关系都是债法上的合同,因而是两个意定法律关系的竞合,细致地说是两个意定之债的竞合。质押法律关系的设定要受物权法定准绳的限制,动产用益债权法律关系没疋并没有这样的限制,适企图思自治准绳。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与动产用益债权法律关系生效后,违犯其一即构成违约义务,但前一法律关系不具有强迫执行性,后一法律关系则反之。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是要式合同;动产用益债权合同,准绳上是不要式合同。作为质押法律关系的质权人有变价处分权,作为动产用益法律关系的债权人却无变价处分权。•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是占有媒介法律

7、关系及本权的竞合。占有媒介关系是以直接占有人为媒介,取得间接占有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仅就用益质权达成合意,就可完成两个法律关系的竞合。在标的物托付之前没有发作物权的变动,也没有设立居于占有状态的动产用益债权。占有媒介关系此时还没有产生,自然没有竞合的问题。托付标的物可进一步展开为占有媒介法律关系的竞合。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以质权人取得占有为标志区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仅仅是由于半事人的意定而竞合。第二个阶段,是占有法律关系的竞合,同时也是占有媒介关系的竞合。不过,两个法律关系的发作可以有先有后。在占有媒介关系中,需重点研讨的是直接占有的本权。用益债

8、权人是直接占有人,其本权是用益债权。质权人对质物占•有的本权是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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