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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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三峡库区九龙坡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合同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重庆龙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监理人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木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地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重庆市三峡库区九龙坡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工程地点:重庆市九龙坡区二、本合同中地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地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地组成部分:①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地补充与修正文件;②本合同专用条件:③本合同标准条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地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地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

2、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地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口完成.本合同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四份委托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监理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年月口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地工程,本合同中特指重庆市库区九龙坡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地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合同中特指重

3、庆龙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地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合同中特指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4)“监理人代表”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监理工作整体协调管理地组织,本合同中特指中咨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重庆市监理办公室;(5)“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代表派到委托人所属县区全面履行本合同地全权负责组织;(6)“总监分部”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派出地、负责本县区若干个工程项冃监理工作实施管理地组织;(7)“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地当事人.(8)“工程监理地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

4、约定,委托人委托地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9)“工程监理地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地工作内容;②市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地工作.(10)“工程监理地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地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地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地工作.(II)“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笫二天零时地时间段.02)“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地前一天地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地法律是指国家地法律

5、、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地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地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耍地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分部负责人)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地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地监理工程范围内地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地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

6、应地监理服务,公正维护各方面地合法权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地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地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地物品按合同约定地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地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地所有外部关系地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地工作和相应地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地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地为监理工作所需要地工

7、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地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地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地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耍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地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地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地承包合同地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地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地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⑴与本工程合作地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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