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航天工业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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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航天工业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及所属经济实体、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内部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三条学院设置财务处,全面负责学院会计工作。财务处是学院的一级会计机构,在院长和分管院领导全面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会计工作。学院所属经济实体、独立核算单位根据管理或经营需要设置的会计机构,是学院的二级会计机构,在业务上接受财务处的指导。第四条学院根据

2、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会计科、综合业务科、资金管理科等财务处内部机构。第五条学院根据具体情况配备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按干部任免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学院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七条学院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分为:财务负责人、预算管理、报销审核、稽核、出纳、工资核算、收费管理、基建核算、资产管理、档案管理等岗位。第八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

3、纳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员不得兼任计算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出纳工作。第九条会计人员实行有计划地轮岗,原则上三年一次,以便会计人员能够全面熟悉各项工作。第十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学院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第十一条学院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第十二条学院聘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学院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

4、不得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血亲关系。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学院的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后勤保障等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学院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

5、务。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学院的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学院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第三章会计工作交接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退休,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离职及办理退休手续。第十九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二)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收据、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还

6、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第二十二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主要包括:(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票据、印章和其它实物等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

7、人员负责。(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相符,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四)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五)各种电子数据须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第二十三条财务负责人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二十四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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