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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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仁中央财经大学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学发(2013)135号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

2、息。第二章代偿对象、范和行业第二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符合条件者均有资格申请。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第三条西部地区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L中部地区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第四条基层单位指:(—)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

3、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在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和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

4、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市辖区及所辖街道(社区)的,暂不纳入代偿申请范围。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第三章代偿条件和标准第五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

5、以上(含3年b第六条每个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第七条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第八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

6、中央财政安排,我校代为发放。第九条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第四章代偿资格申请、审查第十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人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三)学校助学服务中心根据上述材料,审查申

7、请人资格,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申请人存在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经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审查合格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第十一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

8、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应及时向学校助学服务中心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代偿。对于取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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