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案的特别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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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许经营案的特别之困□本报记者冯莹本报通讯员赵刚高志海--------------------------------------------------------------------------近年来,北京市各法院审理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大幅上升态势,以朝阳区人民法院为例,该院2008年受理此类纠纷18件,2009年50件,2010年第一季度即达到28件。案件数量持续走高,审判却面临新法律依据这一瓶颈:第一部专门规范商业特许经营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至今刚

2、刚三年时间,加之一些规定不够清晰等原因,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条例一些条款的理解不尽一致,亟待统一。违规与违约相交叉洋快餐的成功秘诀之一,即是特许经营。资料显示,目前麦当劳全球3.2万家餐厅中,有75%都是特许经营。但这种在国外被证明为“复制成功,克隆财富”的重要经营模式,在我国却似乎有些“水土不服”,2009年全国特许经营店铺总数已达33万家,但繁荣背后暗流涌动,特许经营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仍未摘下混乱无序的标签。朝阳法院民三庭对受理的特许经营合同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发现,这些案件的原告基本为被特许人,他们一般均

3、主张特许人存在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其中,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没有注册商标、未进行信息披露、未进行备案以及不履行管理、指导义务等成为最为常见的指控。而不少特许人确实同时存在上述行为。上述行为涉及特许经营合同效力和解除标准的把握等诸多问题,有的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认识尚不一致。“两店一年”与合同效力在《条例》施行以前,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时主要依据合同法,《条例》生效后则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重要依据。相应地,审理过程中在对合同性质及效力的认识、解除标准的把握等问题上与之前存在一定差别。

4、比如,《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即俗称的“两店一年”。在案件审理中,多数当事人提出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对合同效力提出质疑。那么,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朝阳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子英向《法周刊》记者介绍说,对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两种声音: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定是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该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这一条件不影

5、响其所签订的合同效力。林子英认为,从目前北京法院审理的特许经营案件来看,大多不以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林子英同时强调,目前这种审理的思路,“并不意味着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冷静期”条款比较模糊《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被称为“冷静期”条款。但在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约定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问题纠结而来:这种情况下,被特许人能否依据《条例》的上述规定解除合同?如果可以,规定的“一定期限”如

6、何把握?对前一个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的法官认为,没有进行约定的,被特许人可以依据该条款主张单方解除权。“综合《条例》通篇尤其是第十二条的立法倾向、立法背景以及文字表述可知,第十二条的立法本义就是要确定被特许人享有一定期限的悔约权,悔约权本身是法定的,只不过是将‘一定期限’的约定权赋予了双方当事人。”二中院民五庭副庭长张晓津和法官葛红同时指出,第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本身容易产生歧义,应当修改为“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

7、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期限”。对后一个问题,即“一定期限”应该是多长时间?不同解读者给出的“期限”五花八门,有的认为,该期限应当至特许人正式履行合同时为止;有的认为,应当至被特许人开始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时为止;有的则提出应截止至双方正式履行合同后的两周……中国政法大学特许经营研究中心副主任李维华在参加朝阳法院举办的研讨会时指出,《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太合理,很模糊,“如果从保护加盟商的观点出发,应该区分开业、从开业到正常运营等不同阶段来界定”。信息披露规定有的难实行信息披露问题是特许经营中最核心的问

8、题。在朝阳法院统计的案件中,近90%的案件涉及信息披露问题。“如何判断被特许人信息披露的履行情况适当与否,信息披露不实是否会导致合同被撤销或解除,直接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该问题已经成为特许经营合同案件审判实践中最重要、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林子英说。这是因为,《条例》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有些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障碍。《条例》规定了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享有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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