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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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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许经销代理基本合同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和存续,总公司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县南桥镇华严开发区(沪杭路1950号,邮编201415)的菲林格尔木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主营业场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编)的(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在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的基本合同性)本合同是由甲方与乙方关于“产品”买卖的基本合同,并与双方之间另行签署的“订货合同书”共同适用。但“订货合同书”与本合同的条款有不同的约定时,优先适用该约定。第二条(定义)本合同中的下述用语,如无其他规定,特定义如下:1.“区
2、域”意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产品”意为甲方生产,并冠以“本商标”(本合同内指牌复合地板)所定的产品。3.“宣传品”意为产品以外的有关促进销售产品的促销品、样品、产品介绍、纪念品,由乙方送给消费者的物品及在经销店装饰用的海报、广告牌等。4.“本商标”意为本公司所定的商标。5.“特殊品种”:意为彩色(非正常木纹色)及有动物图案的产品品种。6.“订货合同书”意为乙方以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送给甲方的订单。订单应包括“产品”的数量、规格、交付条件等。第三条(特许经销商的指定)1.甲方指定乙方为“区域”内的产品的经销代理商,乙方接受该指定,乙方每季度销量必须达到
3、万平方米。2.乙方如事先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在上述区域外销售“产品”。3.就第一款中所述经销商的指定,意为将“区域”内的“产品”独占销售权给予单个经销商,甲方不得在同一区域另行直接或直接委托其他经销商销售该产品。4.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价格范围要求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提价。5.乙方负责建立分销网络并须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第四条(甲方与乙方的关系)甲方与乙方的关系,并非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而是买方与卖方的关系。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或代替甲方实施某行为,除此之外亦不得有约束甲方的约定、表示或保证等。第五条(月度销售计划等报告)1.乙方应每月书面通知甲方关
4、于乙方销售、库存品、市场情况等的状况。2.乙方应在每月日前,订立合理且具体的下一月的销售计划,并按甲方所定书面形式报告给甲方。第六条(价格)甲方保留其“产品”价格的确定权、变更权。但甲方变更价格时,必须提前2周通知乙方。同时甲方保留“产品”品种、规格的更改权。6第七条(订货合同书的成立)1.乙方欲购买“产品”时,必须按甲方所定的“订货合同书”书面格式通知甲方。2.甲方收悉乙方的“订货合同书”后三日内对此证实或不予证实或作出修改,并立即通知乙方。3.“订货合同书”自甲方按前款所述,将“订货合同书”交还乙方时生效(发传真时以乙方收到为生效;特快专递时以乙方收到
5、为生效)。4.第1款的订购及第2款的订货证实必须以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示确认的传真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发送。5.乙方每次购买“产品”时,其数量不得少于3000平方米,须有权签字人签字后,该订购成立,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认可。第八条(货款的支付、定金的支付)1.“产品”货款的支付均为全额预先支付。2.乙方按与甲方签订的“订货合同书”提货之前,可用汇票、支票、电汇、汇款单或现金等任何一种方法向甲方支付“产品”的货款。3.乙方以除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支票支付外的其他方法支付货款时,只有在甲方实际收到货款后,该支付视为完成。4.乙方在订购时,应在“订货合同书”被确认并发到
6、乙方处起一周内先支付该笔货款总额的20%为定金,合同方能正式生效。交货前定金充抵货款,并付清余款。第九条(出厂产品的包装)甲方出厂的“产品”按甲方所定标准包装。第十条(产品的发货、交付)1.甲方自乙方货款到帐后一周内保证发货,但甲方就第八条所定货款未支付完毕的订货部分,可在该发货日不予发货。届时,甲方可在乙方支付全额货款后与乙方协定发货日,或亦可解除“订货合同书”或不解除该合同而索求损害赔偿。2.对乙方交付“产品”,可于发货日在甲方工厂交付。第十一条(委托甲方安排发送)1.乙方可委托甲方安排发送“产品”。2.乙方委托甲方安排发送“产品”时,应在安排发送所需
7、时间以前,预先将发送方法、目的地、在目的地的接收负责人及“产品”的接收所必需的事项用书面向甲方联系,与此同时,应支付安排发送及运输所必需的全部费用(包括运费、保险费等)。3.乙方委托甲方安排发送时,甲方应安排运输公司发送,运输公司接受该业务后,将情况通知乙方。找不到运输公司时,亦应将此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担选定运输公司的责任。4.乙方委托甲方安排发送时,甲方将“产品”交付给运输公司,收到运输公司“产品”收货单后,视该“产品”已由甲方交付给乙方。第十二条(数量不足)乙方如发现从甲方接收的“产品”数量与合同数量不符时,必须在“产品”的交货日起10内,以书面通知甲
8、方。不在该期间内通知的,乙方不得以数量不足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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