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串讲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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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串讲提纲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总体性的把握,四大方面,五部分内容,六大编——22-241、形式、2、价值、3、事实(运行论和关系论)、4、法的起源和发展二、法理学的功能25——31三、法学的研究方法的运用56——82四、西方法学的历史87——125第二编法的本体论一、法的概念的各种理论观点及对法的本质和特征的认识164-189二、法的要素包括那些方面(三要素)192-204法律原则的功能(教材73-74页)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教材78-83页)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2、各有自己的调整范围内容不能错位。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和处罚不允许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法律规范。行政许可法规定那些法律渊源可以设立行政许可。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三种形式(教材85)五、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1、下位法服从上位法2003年5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某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中,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南种子条例》)的某项条文与《种子法》相冲突,“自然无效”,因而拒绝适用该条文,而直接适用了《种子法》。此判决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河南

3、省人大对此做出了强烈反应,声称《河南种子条例》同《种子法》没有抵触,应当继续适用,并指责法院超越职权,要求对涉案法官严加惩处。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者无效,已是一个常识,《河南种子条例》是河南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其效力低于作为全国性法律的《种子法》,若真有抵触,自当排除适用。但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究竟谁有权确认其无效?法院是否有权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反对法院享有审查权的人会主张: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只有相应的法规制定机关,才有权改变或撤销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下位法,而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只能依法判案.

4、•显然这种观点是混淆了“立法程序”和“司法过程”的界线。就本案来将是一个司法过程,是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法规直接进行审查,上位法和下位法不一致,法院当然可以迳行适用优先的规范,无需提请相应机关进行裁决。•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院的“参照适用权”,即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参照”(而非“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已被广泛解释为法院有权附带审查规章的合法性。而在实践中,法院对法律规范的审查权并不局限于规章,而是早已扩展到了地方性法规。•出于我国宪制结构的限制,法院尚不能对全国

5、性法律进行审查,但以上对我国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的分析表明,法院已经完全有权在具体案件中审查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这一审查权既包括实际上的“拒绝适用”,也包括名义上的“确认无效”。只是这里的无效,仍只是在具体案件中的无效,而对案外没有普遍约束力。法规的彻底无效,还需经立法程序来完成。•2、特别法优先(特别条款优先)•民事侵权——工伤赔偿民法——债——合同——买卖合同——具体合同六、法的对象效力(教材92页)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七、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学体系、立法体系、法系(教材97)、划

6、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八、权利义务在法中的重要地位(教材111)九、权利义务的关系(教材120)十、法律行为内涵: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有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法律行为是基础性概念,下面有具体的法律行为类型,如婚姻、合同分属不同法律调整,但都受法律行为条款约束。(举例说明)十一、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教材145页)•包括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要素。•内在方面外在方面1、主体:责任主体(主体具有承担责任的行为能力,达到责任年龄并且精神、智力状况正常如拆迁纠纷案例)2、过错:主观存在故意或

7、过失3、违法行为:绝大多数的法律责任是因为实施了违反行为而产生的。当然有一些责任(如无因管理的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的。4、损害事实:有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如人身、财产、精神上的损害。5、因果关系: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十二、制裁与补偿两种责任方式的主要区别(侧重于刑事制裁与补偿的区别)1、实现载体不同:补偿以财产为载体。如赔偿损失;修理、重作、更换也是以一定的财产介入为条件。造成精神损害的也是主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制裁以人身为主要载体。对人的自由、肉体、名誉乃至生命进行制裁。达到报应、惩

8、罚、预防功能。2、与责任人精神关系不同:补偿不会给责任人带来精神上的压力。只会带来经济上的压力。制裁就是有意识地涉及责任人的精神。就是要给责任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通过国家强制手段对责任人的人身施加痛苦。3、成立基础不同:补偿一般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只看客观损害后果。制裁认定的基础是主观恶性程度。有些罪就是根据主观恶性来施加制裁。如危害国家安全罪。4、评价标准的道德因素考虑的不同补偿的评价标准以事实评价为主,基本不考虑道德因素。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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