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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8
《法学-浅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认定的有关方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浅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认定的有关方面文忠义内容提要:交通事故的认定,尤其是事故中的责任认定牵涉到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可复议也不可诉。笔者认为此规定阻碍了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影响了当事人利益取得的预期关阐述自己的理由,笔者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处理提出自己的一点意见。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后,交通事故认定的对比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一般参照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的《道路
2、交通事故处理方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通过有关法律条文的分析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新规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新特点:1、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名称上没有原来的“责任”二字;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确定赔偿义务人;3、某些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不载明责任认定与划分;4、《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状况的分析和认定,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当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2005年10月,我县处理的一起一次压死3人(省道206.11公里处)恶性交通事故。因
5、当时早晨雾气很大,一辆载砂石的翻斗车与一辆搭载2人的二轮摩托车迎面相撞,导致摩托车上的3个人当场全部死亡。汽车驾驶员见死了三个人,又加上是早晨,路上车辆、行人都很少,就不管是摩托车违章行驶(走错了道),自己仅负次要责任,而逃之夭夭,后在法律威慑下,被迫到公安机关自首。县交警大队就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此案的。当事人当时表示不服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提起行政复议,被依法驳回。后被县人民法院交通逃逸罪判处徒刑7年。二、新的交通事故认定所引发的争议有观点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事故认定的新规定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事故的一种证据,不具有强制力。而且认
6、定书未具体确定当事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更没有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能复议,也不可诉。同时,新规定使交通事故认定书更具有客观性和透明性,并维护了司法的权威性。首先,椐《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认定时,应当严格以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而收集的证据和有关专门机构做出的检验、鉴定结论为依据,不得的搀杂主观判断或者其他间接证据。这从法律上确保认定的客观性;其次,人民法院是确认证据合法合理性的司法机关。新的交通事故认定将事故认定书作为民事证据的一种,它并不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其是否合法、真实,是否具有关联性,应当由人
7、民法院在质证、认证过程中进行审查。对公安机关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纠正。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责任大小时,认为安全机关的责任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不予采纳。有观点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事故认定的新规定阻碍了当事人救济的途径。将交通事故认定界定为不可复议也不可诉,这是某些权力机关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的结果,有悖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1、《行政复议法》中“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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