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

ID:43276552

大小:35.51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9-29

杭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杭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杭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资源描述:

《杭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杭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安装、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维修、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其他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灾害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2、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图像信息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集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第四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与管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分类建设的要求,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技防系统的建设与管

3、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  第六条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落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二)对技防产品的安装、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三)对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维修、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四)处理违反有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规定的行为。  规划、建设、工商、质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工作的需要,编制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

4、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下列重要部位和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技防系统:  (一)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  (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及武器、管制药品的存放场所;  (三)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四)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五)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金银等贵重物品和重要凭证的库房和场所;  (六)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七)机场、汽车场(

5、站)、火车站、公交停车场、码头、地铁等重要交通枢纽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八)广场、公园、风景区、林区、文体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旅馆、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九)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江干区、滨江区,以及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的中心城区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的中心城区的范围,由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十)新建成片住宅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地下停车库等重要部位;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重要部位。3  前款第十

6、项规定的技防系统应当由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完成。鼓励未建立技防系统的现有住宅区建立技防系统。  鼓励已建技防系统与区域联网报警系统联网实施重点保护。  第九条 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的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以及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财务室、档案室、收银台、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根据实际防范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统一建设。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建立技防系统的场所和部位新建、改建

7、、扩建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技防系统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的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市)公安机关备案。  外地企业应当自签订技防工程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区、县(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技防系统的立项、设计、招标、施工、检测、验收和维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执行。  公安机关认为有关单位自行建设的技防系统有联网接入必要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技防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

8、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