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改革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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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委员会改革之探析(周至县人民法院:陈永民联系电话:13891805632)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三大审判组织之一,是最高的审判权力机构,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中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同时也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不断更新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逐渐暴露出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等诸多弊端。有悖于当代司法理念,有悖于审判中的直接言词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影响了办案效率,有碍于公开审判。因此必须加以改革,以继续发挥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积极因素。本文将从

2、审判委员会制度设立之目的及其历史沿革进行概述。在充分分析审判委员会制度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其存在的一些弊端。结合现代司法理念对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继承与发展提出一些自己的构想,以期对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及司法实践有借鉴作用。一、审判委员会设立之目的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第22条规定,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

3、在强化合议庭职责,不断提高案件质量的基础上,逐步做到只讨论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的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审判经验,以充分发挥其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问题、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和作出权威性指导的作用。据此,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发挥民主集中制,适用集体智慧,以达到以下目的:1、总结审判经验   理论来源于实践,并指导实践。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在法学研究中同样具有指导意义。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必要经过总结而成为审判理论。尤其是在法治社会逐步完善的今天,随着新的形势的需要,新的

4、问题的出现,在总结、参考历史的基础上,对新形势、新问题的总结就显得更加重要。同时,理论又反过来指导实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经验升华为理论,又反过来指导实践,以期达到很好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2、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在我国建国初期,包括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整个阶段,由于法律从业人员,主要是基层、贫困、边远地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数量、素质都亟待提高。在审判工作中,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不仅关乎到法律的尊严,更关乎到社会的稳定,政治的长治久安以及人民的利益。在这种环境下,发挥集体智慧,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把关,便成为审判委员会设立

5、的目的之一。   3、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权威性指导作用审判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其不仅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尊严,保障社会和谐。其重要的职能和任务之一就是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权威性指导,为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提供更好的支持与指导。二、审判委员会的历史沿革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脱胎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裁判委员会制度。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诞生后,逐步建立起系统的司法机构,审判机关在地方采取“合一制”,由各级裁判部兼理司法行政工

6、作,各省、县、区裁判部设部长、副部长、书记、裁判员若干人,并设立裁判委员会。这时候,还没有审判委员会的称谓。此时裁判委员会还兼任司法行政工作,这是我国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源头。   2、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审判委员会制度1941年边区各县成立了裁判委员会,1942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裁判委员会、裁判研究委员会逐渐演变成为人民法庭和人民法庭的审判委员会。    1948年1月1日颁布的《东北解放区人民法庭条例》规定,村、区人民法庭组织审判委员会,由农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若干人、上级政府委派一人组成,有权判决:当众坦白、赔偿、罚款、劳役、褫夺公民

7、权、有期或无期监禁、死刑,或者宣布无罪。从以上资料可以显示,此时在立法上已经正式使用“审判委员会”的名称。此时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可以认为是我国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雏形。    3、新中国成立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发展(1)新中国成立到“文革”前,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此时的人民审判机关大多沿用解放区的群众式审判模式。1950年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司法主管机关提出了一个初步的法院组织草案,提出了建立审判委员会的建议。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省、县级人民法院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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