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也论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去与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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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也论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去与留  刘凤玉  引言:  2007年,检察系统为代表的与理论界开展了一场大论战,这场论战引发了一场针对检察权的大讨论,至今仍未停止。2009年,网上不断有人爆料中央拟进行司法改革,改革力度之大堪称改革开放30年来少见,其中有一项就是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剥离出去交给公安机关。很遗憾,作为最基层的检察工作者笔者无缘看到《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但就这则消息的真实性笔者深感怀疑。因为,这项改革涉及到修改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系列

2、法律,而此前对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讨论仍不成熟,国家不可能贸然采取动作如此之大的改革。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在各项司法改革全面展开,上述谎言已不攻自破。但网上仍见有人提起,足见是某些别有用心之人,想借机再次掀起争论。  对于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讨论多年了,可谓众说纷纭。理论界和实务界基于各自的立场以及不同的价值取向,各自表达自己的观点,“持有不同观念的论者之间的争论就好像是永不交手的隔岸叫喊,把讨论引向一种热闹而无实际内容的虚假繁荣。”[i]对于各家学说观点,笔者在此不想总结。只想在此代表最基层的工作者谈点经验,以期与大家讨论。笔

3、者的意见是我们的改革不能是盲目的,不能只强调法治的整体理性追求而忽略了民众的情感,不能为了过于理想化的目标而忽略了基层工作的实际状况。所以应当更多的倾听最基层的声音,应当更多的倾听老百姓的声音。  笔者无意展开完整的论述,只是建议我们不妨换个思路来思考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去与留的问题,我们先来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有何问题与弊端?存在的问题与弊端靠检察机关内部职权的改革和完善是否真的不能够解决。将侦查权剥离之后,新的侦查机关可能得到预期的效果。在对一些基本的问题弄清楚之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去与留的问题也就可以解决了。  一

4、、目前检察机关侦查权存在的问题与弊端  其实笔者阅读范围内的阅读材料来看,检察机关侦查权最主要的问题在于缺乏监督,并没有达到非玻璃不可的地步。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检察机关是否有侦察权是个伪问题[ii],理论界并没有形成一种主张废除检察机关侦察权的理论思潮,而是主张更好的完善监督,只是少数人主张废除。一般认为,一项侦查制度的改革的必要性源于,既更好的遏制腐败和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那就是加强权力制约和权利救济。一方面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的权利制约另一方面要赋予犯罪嫌疑人和律师更多的救济权利。笔者认为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或者完善基本能解决上

5、述问题和弊端。  1、完善刑事诉讼立法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赵作海案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出台,这已经前进了一大步。  2、赋予犯罪嫌疑人和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更多的权利以使司法权能够在法庭审判阶段继续对侦查权的合法性进行事后控制。  3、逐步提高检察机关技术装备水平,切实改变“以口供代侦查”的状况。  4、将批捕权上移上级检察院,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现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正有将批捕权上移的趋势。  二、其它机关行使侦查权的不具有可行性  理论界对于将侦查权剥离后的去向有两种意见,一是交给公安机关。二是学习香港和新加坡成立

6、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廉政公署”。其实笔者也比较向往这种专门的职务犯罪专门机关,只是从实际来看可行性比较小。  (一)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弊端  1、可能会警察权过分膨胀,无法得到有效监督和控制。如果将侦查权交给共公安机关,势必会造成“公安机关一枝独大”的局面,“警察权”将难以得到控制,这也重复印证了那句老话“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大多数人都知道香港的“廉政公署”,但却没有注意到它的产生背景,香港当初的反贪污部门就设立在警察机关内部,由此导致了整个警察队伍的腐败横行。  2、公安机关无力承担职务犯罪侦查权。如果对职务犯罪案件与一般

7、的刑事案件不做区分,统一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则很难实现对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侦查职务犯罪的兼顾。公安机关虽其最根本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如果公安机关强化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又必然弱化对一般刑事案件的查处,则可能削弱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陷入本末倒置的境地。  3、因而公安机关的权力属性和地位无法排除干扰。在我国权力配置体系内公安机关本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地位和级别比较低,其组织原则是行政一体化,受干扰程度大,由其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难以保证其依法独立行使。  (二)“廉政公署”的弊端。  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职

8、务犯罪侦查机关的地位,实现专业化,使之能够有效监督。其实笔者也比较向往这种专门的职务犯罪专门机关,只是从实际来看可行性比较小。其实这个想法几近于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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