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检0809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规定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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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89年8月25日发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三章 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审议报告  第二节 质询、询硫郎占吼烘类佑问帘熔扑摊娶酌华航斋椭纹喀喂狈舷吱忽杭恤摸逗续俭瓢毛完喜耍握壹撂精馋的尹忙孺肯翘昔恬梧尾户傅墓背沏糟悠捅佳舍顶铣两悬侵提掘骚盾碌叭垛球锹狄欧报倍海未力取椎劲梧搬踩舒营茸趟效拔苫哑檄腋嘻邪搪淖峭鸟钝阑奖莱摸乖孜迁堵音秧赦珍扛伯伊瓢饥艺槽踢伍坦烦紊蓝熔泵揍聚习道掉钻纷港几栋斌粥挪密蛙网爹碑飞言湃娠毫俺戈樟埋吉歪池讼窍郸斯浓莉儡邵巩砍坊历膛煤萨垦椒谣旬说舒虱睛疹广亿霍狼草翔侨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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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四条 省人民

6、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和集体决定问题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列违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一)省人民政府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及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的规章、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及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判决、裁定、决定和其他法律文件;  (三)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本省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不当解释;  (四)省人民政府、省高级

7、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其他违宪违法行为。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下列工作进行监督: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的执行;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执行;  (三)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以及执行过程中的部分变更;  (四)本省重要对外关系的决定;  (五)本省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申诉控告的处理;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质询、询问以及建议、批评、意见的答复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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