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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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行为,根据《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15)32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营活动的专业机构(以下统称为

2、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进行鉴别和判定的活动,包括危险房屋鉴定、可靠性鉴定、完损等级评定、抗震鉴定、安全影响鉴定以及结构评估。第四条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部门)受其委托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3、第五条鉴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向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备案,并向开展鉴定经营活动所在地县(市)区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试验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三)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鉴定检测仪器设备(具体要求参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6〕47号)规定执行)和结构计算分析软件;具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结构检测资质或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外省相应资质机构需经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

4、设厅备案;(五)在职在岗鉴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鉴定人员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2•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六)具有健全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以及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第六条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经营活动,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对鉴定报告实行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分级质量控制。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现场了解项目情况,严格把关。第八条鉴定机构应对检测设备登记造册,专人管理,需经

5、法定计量部门计量检定合格,保证检测设备的有效使用。第九条鉴定机构应建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第十条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第十一条鼓励鉴定机构参与涉及社会公益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第三章鉴定行为第十二条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经营活动应符合《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应公开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十四条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鉴定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第十五条鉴定机构应依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信息

6、化管理要求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第十六条危险房屋鉴定以幢为鉴定单位。对区分所有权建筑物进行危险房屋鉴定的,委托方可为业主代表,且需取得专有部分占本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所有权人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所有权人书面授权。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管理部门制订。第十七条鉴定机构必须认真核实委托方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同意鉴定证明等相关资料,应调查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和使用历史。第十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查勘,应保证查勘工作的全面完整。现场查勘应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应做好相应观测、记录、图像拍摄工作。第十九条鉴定涉及结构

7、实体检测的,应由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机构出具实体检测报告;涉及结构体系计算的,出具的计算书应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专用章。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岀具的鉴定报告,应加盖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专用章,并有鉴定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第二十一条鉴定机构岀具鉴定报告,必须通过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并采用县(市)区管理部门统一制发载有唯一编码的文本。第二十二条鉴定结论有争议的,鉴定机构应对其岀具的鉴定报告重新进行复核。第二十三条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报告报送房屋所在地县(市)区管理部门。

8、第二十四条鉴定机构在安全鉴定期间,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出现房屋坍塌等情形的,应立即通知委托方做好相应措施,同时立即报告房屋所在地县(市)区管理部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鉴定机构的备案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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