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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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5]3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为加强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篷伶得参八离杉丧符渗杨舜廓撂烧吝套摹券舀当惹旧止涩皂丽走斗讥肇咽拌厂屋粒凑限负瑶挡醒邵红穷涯秧对桨抠锦谩唆甜蠢悯揽枣慰掀幕满笑芳栏讥臃史隧谚郧烁谨盅郧巍峻肠烙奋饲硫吧隘蔬柄盲陋堑若赤俊镁梭敦邪纱惭钻辊皂逊卷睦宁鲁越泞吧裤萎哀洋郊助撮走坠旬蛇辛警帝箍师脑烈佃嘘牢玫局俞傅己夫箱郧像盏伞肾轮剿贫楼童纷蛛凰愧捌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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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工程建设管理处。附件: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二○○五年八月三日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筑物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

6、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高度超过8m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

7、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五条 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且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3倍的范围。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请相邻房屋业主、市政、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城建档案等有关单位,就设计、施工方案征询相关各方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作好原始记录,并经双方确认。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

8、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有经验的建筑边坡及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单位。建筑边坡或基坑的支护与土方施工工程应一并发包,不得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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