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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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理解经济纠纷的概念,掌握经济纠纷解决方式的种类;掌握仲裁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概念,重点掌握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概念,重点掌握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理解经济仲裁和诉讼的程序,能够解决简单的经济和民事纠纷。[引导案例]甲商厦与乙鞋厂签订了棉鞋购销合同,合同规定10月交货。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又补签了一份仲裁协议。协议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方面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后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乙鞋厂向人民法院起诉。开庭前,甲商厦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乙鞋厂的起

2、诉。问题:(1)法院应否驳回鞋厂的起诉?为什么?(2)什么是仲裁?当事人的哪些争议可以仲裁?第一节经济纠纷解决方式概述一、经济纠纷的概念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二、经济纠纷解决方式(一)仲裁--一裁终局制(二)行政复议(略)(三)诉讼--二审终审制第二节仲裁一、仲裁的概念及特点(一)自愿性-最突出(二)专业性-仲裁员都是分专业的专家(三)经济性(四)灵活性(五)保密性-不公开审理(六)快捷性-在60日内做出有效裁决,一裁终局(七)独立性二、仲裁法的含义(略)(一)仲裁法的概念(二)我国仲裁法的特点1.机构仲裁2.对涉外

3、仲裁进行特别规定3.仲裁和调解相结合三、仲裁范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③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四、仲裁原则(了解)(一)自愿原则(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三)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四)独立仲裁原则五、仲裁机构(了解)(一)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

4、有隶属关系。(二)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实行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六、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二)仲裁协议的内容(同时具备)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七、仲裁程序(略)仲裁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和受理、

5、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等环节。注意:仲裁机构没有执行权第三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法概述2008年4月1日施行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二)合议制度(三)回避制度(四)两审终审制度注意:与再审的区别再审(了解)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

6、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三、民事诉讼管辖(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就是上下级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按案件影响的大小、繁简程度和诉讼标的金额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院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

7、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地域管辖问题上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继承遗产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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