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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7
《智慧城市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阜阳市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智慧城市建设,切实加强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阜阳市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阜阳市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方案》(阜政办秘〔2013)64号)、《阜阳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阜政发〔2005〕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阜阳市智慧城市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阜阳市国家智慧城市创建任务书》中确定的项目,以及列入阜阳市智慧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智慧城市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2、”),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市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第三条重点项目建设必须遵循“需求导向、重点突破、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资源共享、厉行节约、创新合作、务求实效”的建设方针,坚持“安全、适用、集中、共享、节约"的建设原则。第二章重点项目管理第四条重点项目的管理工作,在市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负责。第五条重点项目申报(一)市智慧办根据智慧城市规划纲要,明确申报重点、申报资格等条件要求,下发申报通知。(二)承担单位制定重点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推进方案和投融资方案。(三)承担单
3、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市智慧办。市直部门承担的重点项目,直接上报市智慧办。第六条重点项目确定(一)市智慧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相关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论证。(二)通过评审的重点项目,由市智慧办形成意见,报市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立项,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建设计划,由市智慧办下达项目计划任务书。第七条重点项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制政府米购计划汇总表和预算单位具体米购需求表,经市智慧办审核确认后,转市招投标监管局进行政府采购。重点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的,应当
4、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方式实施,并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验收和款项支付的相关条款。第八条重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项目实施资料,按月填报《智慧城市重点项目进度表》并在次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报市智慧办。第九条市智慧办对重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重点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市智慧办申请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书,并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安全测评与评估报告、应用软件测试报告、项冃建设总结报告等,由市智慧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基础优先、服务民生、应用引领、资源共享、讲求效益的原则,用于重点项目
5、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由市政府统一预算安排。市智慧办负责提岀专项资金的统筹规划、列支项目、年度资金安排意见和项目进度资金安排意见。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预算下达,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二条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结合实际需要,履行申报程序,当年将下一年度重点项目资金需求及进度安排报送市智慧办、市财政局。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局对下一年度重点项目资金计划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阜阳市智慧城市重点项目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第十三条重点项目建设完成,经市智慧办组织验收签字确认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未通过验收
6、的,不予拨付项目资金。根据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市智慧办可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阶段性验收。验收合格的,按上述规定拨付资金。第十四条重点项目各承担单位按季度向市财政局和市智慧办报送重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底向市财政局报送重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五条智慧城市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第十六条重点项目的资产分别由各承担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产台账,负责资产的使用与维护,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及时做好原始记录,严格资产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第五章监督
7、考核第十七条市智慧办应当及时掌握各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对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应当对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重点项目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挪做他用和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执行过程中,重点项目如有变更或资金使用发生变化超出批准范围10%的,应重新履行批准手续。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智慧城市建设的要求落实配套资金。第十九条对于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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