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java 语言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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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民事诉讼的结构 与辩论原则第一节对诉讼结构的基本认识第二节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第三节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能动性第一节对诉讼结构的基本认识(一)诉讼模式论在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中的地位1.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的构成民事诉讼价值论、目的论、(模式论)、诉权论、诉讼标的论、(法律关系论)、既判力论2.诉讼模式理论在中国的发展演变诉讼模式: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诉讼模式研究的意义:司法改革的方向性选择;克服现行体制缺陷;合理阐释相关诉讼理论;域外诉讼制度的移植。(二)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类型及划分依据诉讼模式划分是对诉讼制度特征的理论上的

2、抽象,是现实社会反映和理想目标追求的结合,纯粹的对抗制或职权制在现实世界难以存在。1.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继续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诉讼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2.职权主义:诉讼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由法院担当。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分担职权探知:“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命令调查证据并在询问配偶后也考虑其没有提出的事实”(德民诉法616条)(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制度在一般理念意义上的接近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不再享有完整的控制权;承认诉讼中对案件真相的探求是一个关联目标。古老的对抗制对纠纷化解来说还是一个值得尊重的制

3、度。当事人之间的武器平等原则能够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但是就其性质而论,对抗制已不太适应依据法律实现实质正义的司法目标。在现代英国,纠纷化解已不再是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要求:法官事先了解案情;法官的权力有了实质性的增加--对案件简易处置、控制证据(明示争点以及提供证据的性质方式等);力求将那些可以通过诉讼外方法解决的纠纷尽可能地控制在法院之外。法国的变化是在1935年引入程序法官和案件管理制度而开始的。德国法律中的诉前强制调解制度日本法上的计划审理制度等实际操作的层面,我们的确不能认为两大制度已经有了明显的融合。第二节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一)我国辩论原则的通

4、识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非约束性辩论原则无法界定当事人和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裁判者中立;诉讼主体之间合理对话;禁止突然袭击;公开;参与;平等(二)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主张责任)2.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当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自认)3.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提出来的证据。(三)辩论原则的适用中的问题1.辩论

5、原则与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限于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范围。2.辩论原则与诉讼标的:法院裁判的诉讼标的应与当事人主张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关于诉讼对象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不受当事人见解的拘束,属于事实认定权的范围)3.辩论原则与主张的事实: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由当事人主张。主要事实:对于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直接作用的、并且是必要的事实,即构成适用法律规范内容的要件事实。间接事实:借助经验规则、法理规则能够推定其主要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辅助事实:能过明确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事实。辩论原则只适用于主要事实,而间接和辅助事实与“证据”具有“等质性”,由法官判断

6、,不受当事人主张限制。(四)辩论原则与诉讼上的自认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功能:免除当事人对主张事实的证明责任;法院应当以自认事实为基础适用法律。诉讼外的自认在理论上具有证据资料的作用和效力自认不同于认诺。后者是对诉讼请求的承认。我国证据法中的自认制度:证据规定第8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不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拟制自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

7、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在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代理自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着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自认的撤回)自认效力的例外:身份关系除外。第13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着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第67条:在诉讼中,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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