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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5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书报告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1938年出生于台湾省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专攻民法。著作包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在这本《民法总则》中,作者王泽鉴了应用一种“实例研习”法来讲解,这种方法是在讲授民法理论时,通过一定的实例去讲述,而不是仅仅讲抽象的理论。这些实例有的取自现实的司法实践(即如判例和案例),有的出自讲授者的设想或编制,因而可以涉及民法的每一方面、每一理论,而不受限制;另一方面,这些实例
2、仍是按照民法的体系,以民法法典的编制体系为依托。学生学过后得到的仍是全面的民法理论,不只是一些片断的东西。《民法总则》1982年在台湾初版,经反复修改补充,始成现在的规模。中国大陆的民法体系虽与台湾的民法体系略有差异,但就整体而言,民法理论基本相同,所以这部书对中国大陆的民法学习者也是有所教益的。一、绪论二、民法的法源及法律的适用三、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四、权利主体五、权利的客体—物、财产、企业六、权利的变动七、条件与期限八、代理九、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十、期日与期间十一、消灭时效十二、权利的行使宏观上:私权利贯穿始终。开篇就转载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
3、著《法律的斗争》,为全书定下了基调:即民法是保障私权利的基本法。接着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及法人)、权利客体(物)、权利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既属重要,全书亦主要围绕之详加论述)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进行论述,力图把民法的权利本位、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全方位地展现给读者诸君。微观上:采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用实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并带着问题去探求私法上的解决途径。其基本路径为——举出实例→提出问题→阐释实例所涉及民法学之基本概念和原理→实例解说→体系图示关于私权利的划分,我们熟知的是根据私权利内容的不同而将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而另一种更为重要(之所以说它
4、更为重要,乃相对于我们对之比较陌生而言)的划分方法却没有引起我们应该有的重视。该划分方法指的是依据权利的作用将民事权利分为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查我国大陆之民法总论教材,要么对此种分类语焉不详,要么是蜻蜓点水一笔带过,丝毫未发掘出此分类所蕴涵的法律思维的宝藏。就请求权而言,它指的是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而所谓的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易言之,即谁得向谁,依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王先生在《民法总则》中不厌其详地运用请求权基础的
5、思考方法对书中所涉及的实例进行分析,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希能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应具备的归纳、演绎以及来回穿梭于抽象规定与具体案例间的思考能力”。的确如此,法律人在面对复杂交错的法律关系之时,若要处乱不惊,必须培养平行思维甚至多向思维。而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不失为培养此种法律思维的好方法。书中一例(p88-p89):甲于3月1日出卖A画与乙,约定于3月5日交付。该画于3月4日因甲保管失周,被丙所盗。乙于3月20日在丙所经营的画廊店发现A画。试问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解体结构:(一)I、甲对丙得主张之权利1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物上请求权(767) (1)甲系A画所有
6、人 (2)丙系无权占有2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184I前段) (1)丙故意侵害甲的所有权 (2)甲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II、乙对甲得主张的权利1基于买卖契约而生的债权(345,348)2给付迟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29,231)III、乙对丙得主张的权利1基于对甲之债权而请求丙交付其A画2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184后段)3债权人的代位权(242)(二)甲对丙主张之权利尚有占有返还请求权(第962条),及以占有为标的之不当得利请求权(第179条)。 (笔者注:括号内为台湾“民法典”之条文)王先生民法造诣之深,特别是论证法律
7、问题的功底,吾辈难望其项背。例如P496—P497关于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其论证过程为:1.提出问题:无效系确定、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行为上的效力;而撤销系溯及的消灭法律行为的效力,那么无效的法律行为得否撤销?接着摆出反面观点及理由:无效法律行为不得撤销。理由是“法律上因果关系”规则,即一个法律效果不可能二次发生,或二次消灭。即无所谓之“法律上双重效果”,例如:某人已因法律行为而取得某物之所有权,则其不能再依其他构成要件比如取得时效而取得之,此即一个法律效果不能二次发生;某一法律行为已基于某一法律构成要件如无行为能力而罹于无效时,则不能在依其他构成要件如欺诈而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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