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七讲海难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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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讲海难救助本节知识预览1、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2、海难救助合同:劳氏救助合同格式和中国贸促会救助合同格式4、救助报酬的确定及分配5、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1910/19896、特别补偿制度的新发展:SCOPIC条款第七讲海难救助一、海难救助概述公元前9世纪“罗得海法”:“为了拯救一艘船舶而需要支付费用的,这些费用应由船舶的整体来负责。”我国《海商法》第九章: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1、种类(1)依救助对象:对物的救助(狭义)对人的救助(道德义务,不能取得救助报酬,只有在救助船货同时救助人命,才可分享报酬的合

2、理份额);(2)依救助的性质:1)纯救助:未经请求自行救助2)合同救助:a.“无效果,无报酬”救助b.雇佣救助3)义务救助:救助人职务范围内的救助(3)从施救的紧急程度:救助:船舶未脱离船员占有捞救:已脱离占有,行将沉没或漂浮此种区别仅存在于大陆法中,英美法、《1910年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均未区分。2、方式(1)海上拖航救助;(2)协助搁浅船舶拖浅;(3)帮助扑灭船上火灾;(4)守护遇难船舶的财产;(5)向遇难船舶提供船员、燃料和物料;还包括:提供指导和帮助;帮助遇难船舶呼救,进行救助打捞;防止遇难船舶和货物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损;向海盗夺回遇难船舶或其所

3、载货物。3、法律性质(1)无因管理说:(2)不当得利说:(3)准契约说:(4)特殊行为说:(5)特殊的法定之债:二、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1、法律认可的救助标的:a.船舶;b.其他财产:《1910》船上财产和客货运费;《1989》扩大至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如海上飞机、落海卫星、浮船坞c.环境污损:间接标的,特别补偿条款:“无效果,仍给予一定补偿”原则。环境损害:由于污染、沾污、火灾、爆炸或类似的重大事故对人类健康,对沿海、内水或毗连区中的海洋生物、海洋资源所造成的重大的有形损害。(《1989》的定义,我国《海商法》无具体定义)第172条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一)“

4、船舶”,是指本法第三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二)“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到付运费:保全货物,并运至原定目的港)(三)“救助款项”,是指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第173条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参照《1989》,因风险大)一、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2、存在海上危险:(1)地理位置: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第171条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

5、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2)船员无法自救的危险:主观标准;客观标准(3)一方面临危险即可:区别于共同海损3、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救助人一方:不愿救可不救,不必承担法律责任;被救助人:可请求救助的权利;可选择和拒绝救助人第186条下列救助行为无权获得救助款项:(一)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其他服务合同的义务进行救助的,但是提供不属于履行上述义务的特殊劳务除外;(二)不顾遇险的船舶的船长、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财产所有人明确的和合理的拒绝,仍然进行救助的。(救助拒绝权)Case:“织女星”轮案例外:依合同:(1)弃船时船员对船舶的救助:弃

6、船须是合理的和终局的;(2)引航员超出职务范围对船舶的救助;(3)拖船超出拖带合同规定范围的施救;(4)姐妹船之间的救助;(5)旅客对船舶的救助:依同舟共济原则,属于自救;但在可脱险的情况下施救,或对救助作出了非常的贡献,可请求救助报酬。依法律:(1)公务人员超出职责范围的救助;(2)人命的救助:强制性的。被救助人的拒绝救助权的限制:如果没有明确禁止救助,即表明是一种默示的同意。4、救助要有效果,环境污损救助除外。第一百七十九条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

7、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第一百八十七条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三、海难救助合同雇佣救助合同:严格意义上属于劳务合同“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海难救助合同主要是“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1、“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的特点(1)具有射幸合同的某些特点;(2)主要由代理人(船长)签订;(3)非完全意思自治:《海商法》第17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一方当事人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判决或者裁决变更救助合同:(一)合同在不

8、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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